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151-2010 建标库

7.2  泡沫-水雨淋系统

7.2.1  本条规定必须做到,否则灭火无法保证,为此定为强制性条文。

7.2.2  本条是在总结国内灭火试验数据的基础上,参照NFPA16《泡沫-水喷淋系统与泡沫-水喷雾系统安装标准》、BS5306Part6《泡沫灭火系统标准》,并结合我国国情制定的。本条规定必须做到,否则灭火无法保证,为此定为强制性条文。

7.2.3  泡沫-水雨淋系统是自动启动灭甲、乙、丙类液体初期火灾的灭火系统,为保证其响应时间短、系统启动后能及时通知有关人员以及满足系统控制盘监控要求,需要设置雨淋阀、水力警铃,压力开关。

    单区小系统保护的场所火灾荷载小,且其管道较短,响应时间易于保证,为节约投资可不设置雨淋阀与压力开关。

7.2.4  泡沫-水喷头和泡沫-水雾喷头的性能要优于带溅水盘的开式非吸气型喷头。另外,所谓“吸气型”仅针对泡沫-水喷头,并不针对泡沫-水雾喷头。

7.2.5  本条是参照NFPA16《泡沫-水喷淋系统与泡沫-水喷雾系统安装标准》、NFPA13《水喷淋灭火系统安装标准》和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E50084、《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219等,结合泡沫-水雨淋系统的特性制定的。

7.2.6  系统的响应时间是参照现行国家标准《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219,并结合泡沫-水雨淋系统的特性制定的。为利于灭火,保护面积内的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要均匀且满足设计要求,这就需要任意四个相邻喷头组成的四边形保护面积内的平均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不小于设计强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