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151-2010 建标库

3.6  泡沫产生装置

3.6.1  本条对低倍数泡沫产生器作了具体规定。

    1  固定顶储罐与按固定顶储罐防护的内浮顶储罐发生火灾时多伴有罐顶整体或局部破坏,安装在罐壁顶部的横式泡沫产生器由于受力条件不佳及进口连接脆弱而往往被拉断,选用立式泡沫产生器可降低这一风险。立式泡沫产生器的安装示意图见图3。

    2  本款旨在保证泡沫产生器在合理的压力下工作,使之产生的泡沫在发泡倍数与稳定性方面利于灭火。

    3  本款规定主要是防止堵塞泡沫产生器或泡沫喷射口。

    4  本款规定有利于泡沫产生器的正常工作。横式泡沫产生器的典型安装示意图及主要尺寸见图4、表3。

    5  泡沫产生器设置在外浮顶储罐密封的上方,其密封玻璃不但无用,还可能影响泡沫喷射。

3.6.2  泡沫产生器进口工作压力范围由制造商提供,通常标在其产品说明书中。对发泡倍数的规定是根据国内试验和国外相关标准制定的。

3.6.3  本条对中倍数泡沫产生器进行了规定:

    1  发泡网的材质、结构和形状对发泡量和泡沫质量有很大影响,为保证发泡性能和提高使用年限,规定其应用不锈钢材料制作。

    2  安装于油罐上的中倍数泡沫产生器对吸气条件要求较严格,为保证泡沫产生器进气通畅,所以其进空气口应高出罐壁顶。

3.6.4  本条对防护区内高倍数泡沫产生器的选择提出了要求。

    1  水轮机驱动式高倍数泡沫产生器是利用压力水驱动水轮机旋转,不受气源温度的限制,可以利用防护区内热烟气发泡。而电动机驱动式高倍数泡沫产生器,因电动机本身要求的环境工作温度有一定限制,不能利用火场热烟气发泡。

    2  当在防护区内固定安装泡沫发生器时,在火灾条件下,发泡网有可能会受到火焰或热烟气的威胁,发泡网一旦损坏,泡沫发生器就无法发泡灭火。

3.6.5  泡沫-水喷头、泡沫-水雾喷头的工作压力太低将降低发泡倍数,影响灭火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