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 消防水泵
10.2.1 本条是对原条文的修改。
本条提出了采用临时高压给水系统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宜设置独立消防水泵的规定。规定此条的目的,是为了保证系统供水的可靠性与防止干扰。按一用一备或二用一备的要求设置备用泵,比例较合理而且便于管理。
对系统独立设置消防水泵确有困难的场所,本条规定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可与消火栓系统合用消防水泵,但当合用消防水泵时,系统管道应在报警阀前分开,并采取措施确保消火栓系统用水不会影响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用水。
10.2.2 可靠的动力保障,也是保证可靠供水的重要措施。因此,提出了按二级负荷供电的系统,要求采用柴油机泵组做备用泵的规定。
10.2.3 在本规范中重申了系统的消防水泵、稳压泵,应采取自灌式吸水方式,以及水泵吸水口要求采取防止杂物堵塞措施的规定。
10.2.4 本条是对原条文的修改。
本条对系统消防水泵进出口管道及其阀门等附件的配置提出了要求。对有必要控制消防水泵出口压力的系统,提出了要求采取相应措施的规定。
在消防水泵出水管上设置流量和压力检测装置或预留可供连接流量压力检测装置的接口,是用于消防水泵启动运行试验时检测水泵能否满足设计所需的流量和压力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