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084-2017 建标库

6.2  报警阀组

6.2.1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设报警阀组。保护室内钢屋架等建筑构件的闭式系统,应设独立的报警阀组。水幕系统应设独立的报警阀组或感温雨淋报警阀。

6.2.2  串联接入湿式系统配水干管的其他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分别设置独立的报警阀组,其控制的洒水喷头数计入湿式报警阀组控制的洒水喷头总数。

6.2.3  一个报警阀组控制的洒水喷头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湿式系统、预作用系统不宜超过800只;干式系统不宜超过500只;

    2  当配水支管同时设置保护吊顶下方和上方空间的洒水喷头时,应只将数量较多一侧的洒水喷头计入报警阀组控制的洒水喷头总数。

6.2.4  每个报警阀组供水的最高与最低位置洒水喷头,其高程差不宜大于50m。

6.2.5  雨淋报警阀组的电磁阀,其入口应设过滤器。并联设置雨淋报警阀组的雨淋系统,其雨淋报警阀控制腔的入口应设止回阀。

6.2.6  报警阀组宜设在安全及易于操作的地点,报警阀距地面的高度宜为1.2m。设置报警阀组的部位应设有排水设施。

6.2.7  连接报警阀进出口的控制阀应采用信号阀。当不采用信号阀时,控制阀应设锁定阀位的锁具。

6.2.8  水力警铃的工作压力不应小于0.05MPa,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在有人值班的地点附近或公共通道的外墙上;

    2  与报警阀连接的管道,其管径应为20mm,总长不宜大于20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