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084-2017 建标库

4.2  系统选型

4.2.1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选型应根据设置场所的建筑特征、环境条件和火灾特点等选择相应的开式或闭式系统。露天场所不宜采用闭式系统。

4.2.2  环境温度不低于4℃且不高于70℃的场所,应采用湿式系统。

4.2.3  环境温度低于4℃或高于70℃的场所,应采用干式系统。

4.2.4  具有下列要求之一的场所,应采用预作用系统:

    1  系统处于准工作状态时严禁误喷的场所;

    2  系统处于准工作状态时严禁管道充水的场所;

    3  用于替代干式系统的场所。

4.2.5  灭火后必须及时停止喷水的场所,应采用重复启闭预作用系统。

4.2.6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场所,应采用雨淋系统:

    1  火灾的水平蔓延速度快、闭式洒水喷头的开放不能及时使喷水有效覆盖着火区域的场所;

    2  设置场所的净空高度超过本规范第6.1.1条的规定,且必须迅速扑救初期火灾的场所;

    3  火灾危险等级为严重危险级Ⅱ级的场所。

4.2.7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场所,宜采用设置早期抑制快速响应喷头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当采用早期抑制快速响应喷头时,系统应为湿式系统,且系统设计基本参数应符合本规范第5.0.5条的规定。

    1  最大净空高度不超过13.5m且最大储物高度不超过12.0m,储物类别为仓库危险级Ⅰ、Ⅱ级或沥青制品、箱装不发泡塑料的仓库及类似场所;

    2  最大净空高度不超过12.0m且最大储物高度不超过10.5m,储物类别为袋装不发泡塑料、箱装发泡塑料和袋装发泡塑料的仓库及类似场所。

4.2.8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场所,宜采用设置仓库型特殊应用喷头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系统设计基本参数应符合本规范第5.0.6条的规定。

    1  最大净空高度不超过12.0m且最大储物高度不超过10.5m,储物类别为仓库危险级Ⅰ、Ⅱ级或箱装不发泡塑料的仓库及类似场所;

    2  最大净空高度不超过7.5m且最大储物高度不超过6.0m,储物类别为袋装不发泡塑料和箱装发泡塑料的仓库及类似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