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084-2017 建标库

4  系统基本要求

4.1  一般规定

4.1.1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置场所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4.1.2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不适用于存在较多下列物品的场所:

    1  遇水发生爆炸或加速燃烧的物品;

    2  遇水发生剧烈化学反应或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物品;

    3  洒水将导致喷溅或沸溢的液体。

4.1.3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原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闭式洒水喷头或启动系统的火灾探测器,应能有效探测初期火灾;

    2  湿式系统、干式系统应在开放一只洒水喷头后自动启动,预作用系统、雨淋系统和水幕系统应根据其类型由火灾探测器、闭式洒水喷头作为探测元件,报警后自动启动;

    3  作用面积内开放的洒水喷头,应在规定时间内按设计选定的喷水强度持续喷水;

    4  喷头洒水时,应均匀分布,且不应受阻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