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 [附条文说明] GB50160-2008(2018年版) 建标库

6.6  厂内仓库

6.6.1  化学品和危险品存在潜在火灾爆炸危险,不宜在石油化工企业内分散储存。因此,石油化工企业应设置独立的化学品和危险品库区。

    第1款:目前,随着石油化工装置规模的大型化,工艺生产过程需要的催化剂、添加剂等用量和产品储存量也大大增加。为了满足生产需要,又要保证安全生产,本次修订取消了甲类物品仓库储存量的限制,其主要理由如下:

    (1)  由于各工艺装置所需的甲类催化剂和添加剂等化学物品的类别和数量不同,且供货来源不同(有国外和国内),故无法对储存周期作出统一规定。

    (2)  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对甲类物品仓库的耐火等级、层数、每座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及防火间距有明确规定,但对甲类物品储量未明确规定。

    (3)  本标准对甲类物品仓库设计未作规定,其防火设计应执行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相关规定。

    第5款:根据储存物品的物理化学性质及当地水文地质情况,确定是否设防水层。

6.6.2  石油化工装置生产规模的大型化,使产品仓库面积大幅增加,并且大量采用机械化运输和操作。因此,当丙类的合成纤维、合成橡胶、合成树脂及塑料、尿素产品仓库面积超过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规定时,应满足本条款规定的占地面积及防火分区的要求,并应按照本标准第8.11.4条的规定设置消防安全设施。考虑到合成纤维、合成橡胶固体产品燃烧性质复杂,故将其与合成树脂及塑料仓库分别对待。

    由于尿素仓库采用耙料机及带式输送机等连续式机械化操作,无法设置面积过小的防火分区。鉴于尿素物料火灾危险性低和不易被点燃的特性,且未发生过尿素仓库火灾事故,可适当扩大尿素仓库防火分区面积。

6.6.3  为了节省占地面积,石油化工企业合成纤维、合成树脂及塑料可采用高架仓库。根据国内目前正在使用的几个高架仓库情况,考虑到我国石化工业的发展需要,本次修订明确规定了高架仓库消防设施的要求,详见本标准第8.11.4条。

6.6.4  大型仓库应优先采用自然排烟方式,并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要求,规定大型仓库自然排烟口净面积宜为建筑面积的5%。易熔采光带可作为自然排烟措施之一。

6.6.5  铁道部及有关单位曾对硝铵性能进行了试验,试验项目有高空坠落、车辆轧压、碰撞、明火点燃及雷管引爆等。试验结果证明:纯硝铵并不易燃易爆。各大型化肥厂多年来的生产实践也证明,硝铵仓库储量可不限,但在硝铵中若掺入其他物质,则极易引起火灾爆炸事故。因此,需要确保仓库内无其他物品混放。

6.6.7  二硫化碳沸点为40℃,闪点为-34℃,自燃点为102℃,爆炸极限为1%~60%,是一种易燃、易爆、有毒的液体。为确保桶内水封不致结冰和避免温度过高,致使超压而引起实桶破裂事故,有必要规定实桶的贮存温度。规定的温度范围是根据目前各厂普遍采用的温度范围而制定的。

    空桶(其中多少存有残液)如果露天存放,受阳光曝晒桶内蒸汽压逐渐升高,可能将桶爆裂,引起火灾或中毒事故。某炼厂曾发生过此类火灾。故空桶和实桶不应露天堆放。在堆放二硫化碳实桶时,如果互相撞击打出火花,遇渗漏的二硫化碳会引起燃烧或爆炸。某炼厂和某石化总厂都发生过卸桶时,撞击硬物液体漏出而起火的事故。故实桶应单层立放。

    如果二硫化碳库房采暖介质的温度高于二硫化碳的自燃点(102℃),一旦二硫化碳接触采暖设备或管道就会引起火灾。例如,某厂清扫二硫化碳储罐,放残液时,不慎将二硫化碳甩到蒸汽管道上引起火灾。特别是二硫化碳添加室,二硫化碳用量较大,倒桶入罐操作频繁,出现渗漏机会多,潜在火灾危险更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