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4 可燃液体、液化烃的装卸设施
6.4.1 本条为可燃液体铁路装卸设施的规定:
第2款:采用明沟卸可燃液体易引起火灾事故。例如,某厂采用明沟卸原油,由于电火花而引起着火,沿明沟烧至2000m3的混凝土零位罐,造成油罐爆炸起火,并烧毁距罐壁10m远的泵房和油罐车5辆;又如,某厂采用有盖板明沟卸原油,一次动火检修栈台,焊渣落入沟内发生爆炸起火。以上两例说明,明沟卸原油极不安全。丙B类油品不易着火,较安全。如电厂等企业所用燃料油多采用明沟卸车,实践多年,未发生过重大事故。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第3款:我国目前装车鹤管有三种:喷溅式、液下式(浸没式)和密闭式。对于轻质油品或原油,应采用液下式(浸没式)装车鹤管。这是为了降低液面静电位,减少油气损耗,以达到避免静电引燃油气事故和节约能源,减少大气污染。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第4款:为了防止和控制罐车火灾的蔓延与扩大,当罐车起火时,立即切断进料非常重要。如某厂装车时着火,由于未能及时关闭操作台上切断阀,致使大量汽油溢出车外,加大了火势;直到关闭紧急切断阀、切断油源,才控制了火势。紧急切断阀设在地面较好,如放在阀井中,井内易积存油水,不利于紧急操作。
第8款:在石油化工企业的改造过程中,充分利用现有铁路装卸线资源,同一铁路装卸线一侧布置两个装卸栈台的情况时有出现,国外工厂也有类似情况。为了减少一个栈台发生事故时对另一栈台的影响,在两个栈台之间至少要保持一个事故隔离车的位置,因此,规定同一铁路装卸线一侧两个装卸栈台相邻鹤位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24m。
6.4.2 本条为可燃液体汽车装卸站的规定:
第4款:泵区的泵较多,一旦发生事故,对装车作业的影响较大,故对其间距作出规定。当泵区只有一台泵时,因其影响较小,可不受此限。
第6款:甲B、乙、丙A类液体在流动过程中容易产生静电,其装车一般为非密闭装车,液体上面的气相空间的气体处于爆炸或可燃环境中,若不采用液下装车而采用喷溅式装车,容易产生静电而引起火灾或爆炸事故。为了保证装车和操作人员的安全,故做此规定。本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第7款:这里的其他类可燃液体是指甲A、丙B类可燃液体,甲A类可燃液体的危险性较高,丙B类可燃液体,有些操作温度较高,有些黏度较大,易造成污染,为减少其影响,故规定了甲B、乙、丙A类可燃液体装车鹤位与其他类液体装车鹤位的间距要求。
6.4.3 液化烃装卸作业已有成熟操作管理经验,当与可燃液体装卸共台布置而不同时作业时,对安全防火无影响。
第1款:液化烃罐车装车过程中,其排气管应采用气相平衡式或接至低压燃料气或火炬放空系统,若就地排放极不安全。例如,某厂液化石油气装车台在装一辆25t罐车时,将排空阀打开直排大气,排出的大量液化石油气沉滞于罐车附近并向四周扩散,在离装车点15m处的更衣室内,一工人违规点火吸烟,将火柴杆扔到地上时,引起室外空间爆炸,罐车排空阀处立即着火,同时引燃在栈台堆放的航空润滑油桶及附近房屋和沥青堆场。又如,某厂在充装汽车罐车时,因就地排放的液化烃气被另一辆罐车启动时打火引燃,将两台罐车烧坏。所以规定液化烃装卸应采用密闭系统,不得向大气直接排放。
第2款:低温液化烃装卸设施的材质要求严格,独立成系统会更加安全,不会对其他系统构成威胁。
6.4.4 本条是对可燃液体码头、液化烃码头的规定:
第2款:液化烃泊位火灾危险性较大,若与其他可燃液体泊位合用,会因相互影响而增加火灾危险性,故有条件时宜单独设置。近年来沿海、沿河建设了不少液化石油气基地和石油化工企业的液化石油气装卸泊位,有先进成熟的工艺及设备,管理水平及自动控制水平也较高。为节约水域资源和充分利用泊位的吞吐能力,共用一个泊位在国内已有实践,但严格要求不能同时作业。日本水岛气体加工厂也是多种危险品共用一个泊位,但严格控制不能同时作业。因此,规定当不同时作业时,液化烃泊位可与其他可燃液体共用一个泊位。
第3款:本款按国家现行标准《装卸油品码头防火设计规范》JTJ 237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