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 污水处理场和循环水场
5.4.1 本条规定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1) 保护高度规定是为了防止隔油池超负荷运行时污油外溢,导致发生火灾或造成环境污染。例如,某石油化工厂由于下大雨致使隔油池负荷过大,油品自顶部溢出,遇蒸汽管道油气大量挥发,又遇电火花引起大火,蔓延1500m2,火灾持续2h。
(2) 隔油池设置难燃烧材料盖板可以防止可燃液体大量挥发,减少火灾危险。
5.4.2 要求距隔油池5m以内的水封井、检查井的井盖密封,是防止排水管道着火不致蔓延至隔油池,隔油池着火也不致蔓延到排水管道。
5.4.3 污水处理场内设备、建筑物、构筑物平面布置防火间距的确定依据是:
(1) 需要经常操作和维修的“集中布置的水泵房”;有明火或火花的“焚烧炉、变、配电所”及人员集中场所的“办公室、化验室”应位于爆炸危险区范围之外;
(2) 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的规定,爆炸危险场所范围为15m。故本标准规定上述设备和建筑物距隔油池、污油罐的最小距离为15m。
5.4.4 循环水场的冷却塔填料等近年来大量采用聚氯乙烯、玻璃钢等材料制造。发生过多起施工安装过程中在塔顶上动火,由于焊渣掉入塔内,引起火灾的情况。由于这些部件都很薄,表面积大,遇赤热焊渣很易引起燃烧,故制定本条规定。此外,石油化工企业也要加强安全动火措施的管理,避免同类事故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