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 [附条文说明] GB50160-2008(2018年版) 建标库

8.2  消防站

8.2.1  大中型石油化工企业应设消防站。消防站的规模应根据石油化工企业的规模、火灾危险性、固定消防设施的设置情况,以及邻近单位消防协作条件等因素确定。

8.2.2  石油化工企业消防车辆的车型应根据被保护对象选择,以大型泡沫消防车为主,且应配备干粉或干粉-泡沫联用车;大型石油化工企业尚宜配备高喷车和通信指挥车。

8.2.3  消防站宜设置向消防车快速灌装泡沫液的设施,并宜设置泡沫液运输车,车上应配备向消防车输送泡沫液的设施。

8.2.3A  消防站应配置不少于2门遥控移动消防炮,遥控移动消防炮的流量不应小于30L/s。

8.2.4  消防站应由车库、通信室、办公室、值勤宿舍、药剂库、器材库、干燥室(寒冷或多雨地区)、培训学习室及训练场、训练塔及其他必要的生活设施等组成。

8.2.5  消防车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车库室内温度不宜低于12℃,并宜设机械排风设施。

8.2.6  车库、值勤宿舍必须设置警铃,并应在车库前场地一侧安装车辆出动的警灯和警铃。通信室、车库、值勤宿舍以及公共通道等处应设事故照明。

8.2.7  车库大门应面向道路,距道路边不应小于15m。车库前场地应采用混凝土或沥青地面,并应有不小于2%的坡度坡向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