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 [附条文说明] GB50160-2008(2018年版) 建标库

5  工艺装置和系统单元

5.1  一般规定

5.1.1  工艺设备(以下简称设备)、管道和构件的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备本体(不含衬里)及其基础,管道(不含衬里)及其支、吊架和基础应采用不燃烧材料,但储罐底板垫层可采用沥青砂;

    2  设备和管道的保温层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当设备和管道的保冷层采用阻燃型泡沫塑料制品时,其氧指数不应小于30;

    3  建筑物的构件耐火极限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5.1.2  设备和管道应根据其内部物料的火灾危险性和操作条件,设置相应的仪表、自动联锁保护系统或紧急停车措施。

5.1.3  在使用或产生甲类气体或甲、乙A类液体的工艺装置、系统单元和储运设施区内,应按区域控制和重点控制相结合的原则,设置可燃气体报警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