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 厂内铁路
4.4.1 厂内铁路宜集中布置在厂区边缘。
4.4.2 工艺装置的固体产品铁路装卸线可布置在该装置的仓库或储存场(池)的边缘。建筑限界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标准轨距铁路建筑限界》GB 146.2的有关规定执行。
4.4.3 当液化烃装卸栈台与可燃液体装卸栈台布置在同一装卸区时,液化烃栈台宜布置在装卸区的一侧。
4.4.4 在液化烃、可燃液体的铁路装卸区内,内燃机车至另一栈台鹤管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甲、乙类液体鹤管不应小于12m;甲B、乙类液体采用密闭装卸时,其防火间距可减少25%;
2 丙类液体鹤管不应小于8m。
4.4.5 当液化烃、可燃液体或甲、乙类固体的铁路装卸线为尽头线时,其车档至最后车位的距离不应小于20m。
4.4.6 液化烃、可燃液体的铁路装卸线不得兼作走行线。
4.4.7 液化烃、可燃液体或甲、乙类固体的铁路装卸线停放车辆的线段应为平直段。当受地形条件限制时,可设在半径不小于500m的平坡曲线上。
4.4.8 在液化烃、可燃液体的铁路装卸区内,两相邻栈台鹤管之间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甲、乙类液体的栈台鹤管与相邻栈台鹤管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10m;甲B、乙类液体采用密闭装卸时,其防火间距可减少25%;
2 丙类液体的两相邻栈台鹤管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7m。
4.4.9 当固体铁路装卸线与液化烃、可燃液体装卸栈台布置在同一装卸区时,固体铁路装卸线宜布置在装卸区的一侧,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甲类固体铁路装卸线与相邻的甲、乙类液体的栈台鹤管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20m,与相邻的丙类液体的栈台鹤管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15m;甲B、乙类液体采用密闭装卸时,其防火间距可减少25%;
2 其他固体铁路装卸线与相邻的甲、乙类液体的栈台鹤管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15m,与相邻的丙类液体的栈台鹤管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10m;甲B、乙类液体采用密闭装卸时,其防火间距可减少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