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8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9.8.1 飞机停放和维修区内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宜采用湿式或预作用灭火系统。
9.8.2 飞机停放和维修区设置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其设计喷水强度不应小于7.0L/(min·m2),Ⅰ类飞机库作用面积不应小于1400m2,Ⅱ类飞机库作用面积不应小于480m2,一个报警阀控制的面积不应超过5000m2。喷头宜采用快速响应喷头,公称动作温度宜采用79℃,周围环境温度较高区域宜采用93℃。Ⅱ类飞机库也可采用标准喷头,喷头公称动作温度宜为162~190℃。
9.8.3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连续供水时间不应小于45min。
9.8.4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喷头布置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9.3.3条的规定。
9.8.5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