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028-2006 建标库

10.5  商业用气

10.5.1  商业用气设备宜采用低压燃气设备。对于在地下室、半地下室等危险部位使用时,应尽量选用低压燃气设备,否则应经有关部门批准方可选用中压燃气设备。

10.5.2  本条规定的通风良好的专用房间主要是考虑安全而规定的。

10.5.3  本条对地下室等危险部位使用燃气时的安全技术要求进行了规定,主要依据我国上海、深圳等城市的经验。

10.5.5  大锅灶热负荷较大,所以都设有炉膛和烟道,为保证安全,在这些容易聚集燃气的部位应设爆破门。

10.5.6、10.5.7  对商业用户中燃气锅炉和燃气直燃型吸收式冷(温)水机组的设置作了规定,主要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和我国上海等地的实际运行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