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0 消防给水、排水和灭火器材
8.10.1 本条是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有关规定确定的。
8.10.2 液化石油气储罐和储罐区是站内最危险的设备和区域,一旦发生事故其后果不堪设想。液化石油气储罐区一旦发生火灾时,最有效的办法之一是向着火和相邻储罐喷水冷却,使其温度、压力不致升高。具体办法是利用固定喷水冷却装置对着火储罐和相邻储罐喷水将其全覆盖进行降温保护,同时利用水枪进行辅助灭火和保护,故其总用水量应按储罐固定喷水冷却装置和水枪用水量之和计算,具体说明如下。
1 本款规定的液化石油气储罐固定喷水冷却装置的设置范围及其用水量的计算方法,(保护面积和冷却水供水强度)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一致。
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的消防用水量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Q=Q1+Q2 (18)
式中 Q——储罐区消防用水量(m3/h);
Q1——储罐固定喷水冷却装置用水量(m3/h),按公式(19)计算;
Q2——水枪用水量(m3/h)。
式中 F——着火罐的全表面积(m2);
Fi——距着火罐直径(卧式罐按直径和长度之和的一半)1.5倍范围内各储罐中任一储罐全表面积(m2);
q——储罐固定喷水冷却装置的供水强度,取0.15L/(s·m2)。
2 水枪用水量按不同罐容分档规定,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一致。
本款注2储罐总容积小于或等于50m3,且单罐容积小于或等于20m3的储罐或储罐区,其危险性小些,故可设置固定喷水冷却装置或移动式水枪,其消防水量按表8.10.2规定的水枪用水量计算。
3 本款是新增加的。因为地下储罐发生火灾时,其罐体不会直接受火,故可不设置固定水喷淋装置,其消防水量按水枪用水量确定。
8.10.4 消防水池(罐)容量的确定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一致。
8.10.6 因为固定喷水冷却装置采用喷雾头,对其储罐冷却效果较好,故对球形储罐推荐采用。卧式储罐的喷水冷却装置可采用喷淋管。
储罐固定喷水冷却装置的喷雾头或喷淋管孔的布置应保证喷水冷却时,将其储罐表面全覆盖,这是对其设计的基本要求。同时,对储罐液位计、阀门等重要部位也应采取喷水保护。
8.10.7 储罐固定喷水冷却装置出口的供水压力不应小于0.2MPa是根据现行国家标准《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219规定确定的。水枪供水压力是根据国内外有关规范确定的。
8.10.9 液化石油气站内具有火灾和爆炸危险的建、构筑物应设置干粉灭火器,其配置数量和规格根据场所的危险情况和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的有关规定确定。因为液化石油气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初期发生火灾如不及时扑救,将使火势扩大而造成巨大损失。故本条规定的干粉灭火器的配置数量和规格较《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的规定大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