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028-2006 建标库

6.5  门站和储配站

6.5.1  本节规定了门站和储配站的设计要求。

    在城镇输配系统中,门站和储配站根据燃气性质、供气压力、系统要求等因素,一般具有接收气源来气,控制供气压力、气量分配、计量等功能。当接收长输管线来气并控制供气压力、计量时,称之为门站。当具有储存燃气功能并控制供气压力时,称之为储配站。两者在设计上有许多共同的相似之处,为使规范简洁起见,本次修改将原规范第5.4节和5.5节合并。

    站内若设有除尘、脱萘、脱硫、脱水等净化装置,液化石油气储存,增热等设施时,应符合本规范其他章节相应的规定。

6.5.2  门站和储配站站址的选择应征得规划部门的同意并批准。在选址时,如果对站址的工程地质条件以及与邻近地区景观协调等问题注意不够,往往增大了工程投资又破坏了城市的景观。

    6  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规定了有关要求。

6.5.3  为了使本规范的适用性和针对性更强,制定了表6.5.3。此表的规定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是基本一致的。表中的储罐容积是指公称容积。

6.5.4  本条的规定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是一致的。

    5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规定了有关要求。

6.5.5  本条规定了站区总图布置的相关要求。

6.5.7  本条规定了门站和储配站的工艺设计要求。

    3  调压装置流量和压差较大时,由于节流吸热效应,导致气体温度降低较多,常常引起管壁外结露或结冰,严重时冻坏装置,故规定应考虑是否设置加热装置。

    7  本条系指门站作为长输管道的末站时,将清管的接收装置与门站相结合时布置紧凑,有利于集中管理,是比较合理的,故予以推荐。但如果在长输管道到城镇的边上,由长输管道部门在城镇边上又设有调压计量站时,则清管器的接收装置就应设在长输管道部门的调压计量站,而不应设在城镇的门站。

    8  当放散点较多且放散量较大时,可设置集中放散装置。

6.5.10  本条规定了燃气储存设施的设计要求。

    2  鉴于储罐造价较高而各型储罐造价差异也较大,因此在确定储气方式及储罐型式时应进行技术经济比较。

    3  各种储罐的技术指标随单体容积增加而显著改善。在确定各期工程建罐的单体容积时,应考虑储罐停止运行(检修)时供气系统的调度平衡,以防止片面追求增加储罐单体容积。

    4  罐区排水设施是指储罐地基下沉后应能防止罐区积水。

6.5.11  本条规定了低压储气罐的工艺设计要求。

    2  为预防出现低压储气罐顶部塌陷而提出此要求。

    4  湿式储气罐水封高度一般规定应大于最大工作压力(以Pa表示)的1.5倍,但实际证明这一数值不能满足运行要求,故本规范提出应经计算确定。

    7  干式储气罐由于无法在罐顶直接放散,故要求另设紧急放散装置。

    8  为方便干式储气罐检修,规定了此条要求。

6.5.12  本条规定了高压储气罐的工艺设计要求。

    1  由于进、出气管受温度、储罐沉降、地震影响较大,故规定宜进行柔性计算。

    4  高压储气罐开孔影响罐体整体性能。

    5  高压储罐检修时,由于工艺所限,罐内余气较多,故规定本条要求。可采用引射器等设备尽量排空罐内余气。

    6  大型球罐(3000m3以上)检修时罐内余气较多,为排除罐内余气,可设置集中放散装置。表6.5.12-1中的“路边”对公路是指用地界,对城市道路是指道路红线。

6.5.14  本条规定了燃气加压设备选型的要求。

    3  规定压缩机组设置备用是为了保证安全和正常供气。“每1~5台燃气压缩机组宜另设1台备用”。这是根据北京、上海、天津与沈阳等地的备用机组的设置情况而规定的。如北京东郊储配站第一压缩车间的8台压缩机组中有2台为备用;天津千米桥储配站设计的14台压缩机组中有3台备用;上海水电路储配站的6台压缩机中有1台为备用等。从多年实际运行经验来看,上述各地备用数量是能适应生产要求的。

6.5.15  本条规定了压缩机室的工艺设计要求。

    1、3系针对工艺管道施工设计有时缺少投产置换及停产维修时必需的管口及管件而作出此规定。

    4  规定“压缩机宜采取单排布置”,这样机组之间相互干扰少,管理维修方便,通风也较好。但考虑新建、扩建时压缩机室的用地条件不尽相同,故规定“宜”。

6.5.16  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要求,压缩机室与控制室之间应设耐火极限不低于3h的非燃烧墙。但是为了便于观察设备运转应设有生产必需的隔声玻璃窗。本条文与《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86第5.2.1条要求是一致的。

6.5.19  1此款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是一致的。

    储配站内设置的燃气气体储罐类型一般按压力分为两大类,即常压罐(压力小于lokPa)和压力罐(压力通常为0.5~1.6MPa)。常压罐按密封形式可分为湿式和干式储气罐,其储气几何容积是变化的,储气压力变化很小。压力罐的储气容积是固定的,其储气量随储气压力变化而变化。

    从燃气介质的性质来看,与液态液化石油气有较大的差别。气体储罐为单相介质储存,过程无相变。火灾时,着火部位对储罐内的介质影响较小,其温度、压力不会有较大的变化。从实际使用情况看,气体储罐无大事故发生。因此,气体储罐可以不设置固定水喷淋冷却装置。

    由于储罐的类型和规格较多,消防保护范围也不尽相同,表6.5.19的消防用水量,系指消火栓给水系统的用水量,是基本安全的用水量。

6.5.20  原规范规定门站储配站为“一级负荷”主要是为了提高供气的安全可靠性。实际操作中,要达到“一级负荷”(应由两个电源供电,当一个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个电源不应同时受到损坏)的电源要求十分困难,投资很大。“二级负荷”(由两回线路供电)的电源要求从供电可靠性上完全满足燃气供气安全的需要,当采用两回线路供电有困难时,可另设燃气或燃油发电机等自备电源,且可以大大节省投资,可操作性强。

6.5.21  本条是在《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的基础上,结合燃气输配工程的特点和工程实践编制的。根据GB50058的有关内容,本次修订将原规范部分爆炸危险环境属“1区”的区域改为“2区”。由于爆炸危险环境区域的确定影响因素很多,设计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加以分析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