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028-2006 建标库

10.8  燃气的监控设施及防雷、防静电

10.8.1  在下列场所应设置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

    1  建筑物内专用的封闭式燃气调压、计量间;

    2  地下室、半地下室和地上密闭的用气房间;

    3  燃气管道竖井;

    4  地下室、半地下室引入管穿墙处;

    5  有燃气管道的管道层。

10.8.2  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当检测比空气轻的燃气时,检测报警器与燃具或阀门的水平距离不得大于8m,安装高度应距顶棚0.3m以内,且不得设在燃具上方。

    2  当检测比空气重的燃气时,检测报警器与燃具或阀门的水平距离不得大于4m,安装高度应距地面0.3m以内。

    3  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的报警浓度应按国家现行标准《家用燃气泄漏报警器》CJ3057的规定确定。

    4  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宜与排风扇等排气设备连锁。

    5  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宜集中管理监视。

    6  报警器系统应有备用电源。

10.8.3  在下列场所宜设置燃气紧急自动切断阀:

    1  地下室、半地下室和地上密闭的用气房间;

    2  一类高层民用建筑;

    3  燃气用量大、人员密集、流动人口多的商业建筑;

    4  重要的公共建筑;

    5  有燃气管道的管道层。

10.8.4  燃气紧急自动切断阀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紧急自动切断阀应设在用气场所的燃气入口管、干管或总管上;

    2  紧急自动切断阀宜设在室外;

    3  紧急自动切断阀前应设手动切断阀;

    4  紧急自动切断阀宜采用自动关闭、现场人工开启型,当浓度达到设定值时,报警后关闭。

10.8.5  燃气管道及设备的防雷、防静电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进出建筑物的燃气管道的进出口处,室外的屋面管、立管、放散管、引入管和燃气设备等处均应有防雷、防静电接地设施;

    2  防雷接地设施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的规定;

    3  防静电接地设施的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化工企业静电接地设计规程》HGJ28的规定。

10.8.6  燃气应用设备的电气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燃气应用设备和建筑物电线、包括地线之间的电气连接应符合有关国家电气规范的规定。

    2  电点火、燃烧器控制器和电气通风装置的设计,在电源中断情况下或电源重新恢复时,不应使燃气应用设备出现不安全工作状况。

    3  自动操作的主燃气控制阀、自动点火器、室温恒温器、极限控制器或其他电气装置(这些都是和燃气应用设备一起使用的)使用的电路应符合随设备供给的接线图的规定。

    4  使用电气控制器的所有燃气应用设备,应当让控制器连接到永久带电的电路上,不得使用照明开关控制的电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