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2 液态液化石油气运输
8.2.1 液态液化石油气由生产厂或供应基地至接收站可采用管道、铁路槽车、汽车槽车或槽船运输。运输方式的选择应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条件接近时,宜优先采用管道输送。
8.2.2 液态液化石油气输送管道应按设计压力(P)分为3级。并应符合表8.2.2的规定。
8.2.3 输送液态液化石油气管道的设计压力应高于管道系统起点的最高工作压力。管道系统起点最高工作压力可按下式计算:
式中:Pq——管道系统起点最高工作压力(MPa);
H——所需泵的扬程(MPa);
Ps——始端储罐最高工作温度下的液化石油气饱和蒸气压力(MPa);
8.2.4 液态液化石油气采用管道输送时,泵的扬程应大于公式8.2.4的计算值。
式中: Hj——泵的计算扬程(MPa);
△PZ——管道总阻力损失,可取1.05~1.10倍管道摩擦阻力损力(MPa);
△PY——管道终点进罐余压,可取0.2~0.3(MPa);
△H——管道终、起点高程差引起的附加压力(MPa)。
注:液态液化石油气在管道输送过程中,沿途任何一点的压力都必须高于其输送温度下的饱和蒸气压力。
8.2.5 液态液化石油气管道摩擦阻力损失,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 △P——管道摩擦阻力损失(MPa);
L——管道计算长度(m);
u——液态液化石油气在管道中的平均流速(m/s);
d——管道内径(m)
ρ——平均输送温度下的液态液化石油气密度(kg/m3);
λ——管道摩擦阻力系数,宜按本规范6.2.6 条中公式(6.2.6-2)计算。
注:平均输送温度可取管道中心埋深处,最冷月的平均地温。
8.2.6 液态液化石油气在管道内的平均流速,应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可取0.8~1.4m/s,不应超过3m/s。
8.2.7 液态液化石油气输送管线不得穿越居住区、村镇和公共建筑群等人员集聚的地区。
8.2.8 液态液化石油气管道宜采用埋地敷设,其埋设深度应在土壤冰冻线以下,且应符合本规范第6.3.4条的有关规定。
8.2.9 地下液态液化石油气管道与建、构筑物和相邻管道之间的水平净距和垂直净距不应小于表8.2.9-1 和表8.2.9-2的规定。
表8.2.9-1 地下液态液化石油气管道与建、构筑物和相邻管道之间的水平净距(m)
注:1 当因客观原因达不至本规定时,可按本规范第6.4节的有关规定降低管道设计强度设计系数,增加管道壁厚和采取行之有效的保护措施后,水平净距可适当减小;
2 特殊建、构筑物的水平净距应从其划定的边界线算起;
3 当地下液态液化石油气管道或相邻地下管道中的防腐采用外加电流阴极保护时,两相邻地下管道(缆线)之间的水平净距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钢质管道及储罐腐蚀控制工程设计规范》SY 0007的有关规定。
注:1 地下液体石油气管道与排水管(沟)或其他有沟的管道交叉时,交叉处应加套管;
2 地下液化石油气管道与铁路、高速公路、Ⅰ级或Ⅱ级公路交叉时,尚应符合本规范第6.3.9条的有关规定。
8.2.10 液态液化石油气输送管道通过的地区,应按其沿线建筑密集程度划分为4个地区等级,地区等级的划分和管道强度设计系数选取、管道及其附件的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6.4节的有关规定。
8.2.11 在下列地点液态液化石油气输送管道应设置阀门:
1 起、终点和分支点;
2 穿越铁路国家线、高速公路、Ⅰ级或Ⅱ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和大型河流两侧;
3 管道沿线每隔约5000m处。
注:管道分段阀门之间应设置放散阀,其放散管管口距地面不应小于2.5m。
8.2.12 液态液化石油气管道上的阀门不宜设置在地下阀门井内。如确需设置,井内应填满干砂。
8.2.13 液态液化石油气输送管道采用地上敷设时,除应符合本节管道埋地敷设的有关规定外,尚应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地上管道两端应设置阀门。两阀门之间应设置管道安全阀,其放散管管口距地面不应小于2.5m。
8.2.14 地下液态液化石油气管道的防腐应符合本规范第6.7节的有关规定。
8.2.15 液态液化石油气输送管线沿途应设置里程桩、转角桩、交叉桩和警示牌等永久性标志。
8.2.16 液化石油气铁路槽车和汽车槽车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液化气体铁路槽车技术条件》GB 10478和《液化石油气汽车槽车技术条件》HG/T 3143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