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028-2006 建标库

6.8  监控及数据采集

6.8.1  城市燃气输配系统,宜设置监控及数据采集系统。

6.8.2  监控及数据采集系统应采用电子计算机系统为基础的装备和技术。

6.8.3  监控及数据采集系统应采用分级结构。

6.8.4  监控及数据采集系统应设主站、远端站。主站应设在燃气企业调度服务部门,并宜与城市公用数据库连接。远端站设置在区域调压站、专用调压站、管网压力监测点、储配站、门站和气源厂等。

6.8.5  根据监控及数据采集系统拓扑结构设计的需求,在等级系统中可在主站与远端站之间设置通信或其他功能的分级站。

6.8.6  监控及数据采集系统的信息传输介质及方式应根据当地通信系统条件、系统规模和特点、地理环境,经全面的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信息传输宜采用城市公共数据通信网络。

6.8.7  监控及数据采集系统所选用的设备、器件、材料和仪表应选用通用性产品。

6.8.8  监控及数据采集系统的布线和接口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并具有通用性、兼容性和可扩性。

6.8.9  监控及数据采集系统的硬件和软件应有较高可靠性,并应设置系统自身诊断功能,关键设备应采用冗余技术。

6.8.10  监控及数据采集系统宜配备实时瞬态模拟软件,软件应满足系统进行调度优化、泄漏检测定位、工况预测、存量分析、负荷预测及调度员培训等功能。

6.8.11  监控及数据采集系统远端站应具有数据采集和通信功能,并对需要进行控制或调节的对象点,应有对选定的参数或操作进行控制或调节功能。

6.8.12  主站系统设计应具有良好的人机对话功能,宜满足及时调整参数或处理紧急情况的需要。

6.8.13  远端站数据采集等工作信息的类型和数量应按实际需要予以合理地确定。

6.8.14  设置监控和数据采集设备的建筑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计算站场地技术要求》GB2887和《电子计算机机房设计规范》GB50174以及《计算机机房用活动地板技术条件》GB6550的有关规定。

6.8.15  监控及数据采集系统的主站机房,应设置可靠性较高的不间断电源设备及其备用设备。

6.8.16  远端站的防爆、防护应符合所在地点防爆、防护的相关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