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附条文说明] JGJ26-2018 建标库

5.2  热源、换热站及管网

5.2.1  锅炉的选型,应与当地长期供应的燃料种类相适应。在名义工况和规定条件下,锅炉的设计热效率不应低于表5.2.1-1~表5.2.1-3的数值。

表5.2.1-1燃液体燃料、天然气锅炉名义工况下的热效率(%)

表5.2.1-2燃生物质锅炉名义工况下的热效率(%)

表5.2.1-3燃煤锅炉名义工况下的热效率(%)

5.2.2  燃气锅炉房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供热半径应根据区域的情况、供热规模、供热方式及参数等条件合理确定,供热规模不宜过大。当受条件限制供热面积较大时,应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采用分区设置热力站的间接供热系统。

    2  模块式组合锅炉房,宜以楼栋为单位设置;不应多于10台;每个锅炉房的供热量宜在1.4MW以下。当总供热面积较大,且不能以楼栋为单位设置时,锅炉房应分散设置。

    3  直接供热的燃气锅炉,其热源侧的供、回水温度和流量限定值与负荷侧在整个运行期对供、回水温度和流量的要求不一致时,应按热源侧和用户侧配置二次泵水系统。

    4  燃气锅炉应安装烟气回收装置。

5.2.3  在有条件采用集中供热或在楼内集中设置燃气热水机组(锅炉)的高层建筑中,不宜采用户式燃气供暖炉(热水器)作为供暖热源。当采用户式燃气炉作为热源时,应设置专用的进气及排烟通道,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燃气炉自身应配置有完善且可靠的自动安全保护装置;

    2  应具有同时自动调节燃气量和燃烧空气量的功能,并应配置有室温控制器;

    3  配套供应的循环水泵的工况参数,应与供暖系统的要求相匹配。

5.2.4  当采用户式燃气供暖热水炉作为供暖热源时,其热效率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和燃气采暖热水炉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20665中2级能效的要求。

5.2.5  采用空气源热泵机组供热时,冬季设计工况下机组制热性能系数(COP)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寒冷地区冷热风机组制热性能系数(COP)不应小于2.0,冷热水机组制热性能系数(COP)不应小于2.2;

    2  严寒地区冷热风机组制热性能系数(COP)不宜小于1.8,冷热水机组制热性能系数(COP)不宜小于2.0。

5.2.6  换热站宜采用间接连接的一、二次水系统,且服务半径不宜过大;条件允许时,宜设楼宇式换热站或在热力入口设置混水装置;一次水设计供水温度不宜高于130℃,回水温度不应高于50℃。

5.2.7  当供暖系统采用变流量水系统时,循环水泵宜采用变速调节方式。

5.2.8  室外管网应进行水力平衡计算,且应在热力站和建筑物热力入口处设置水力平衡装置。

5.2.9  建筑物热力入口应设水过滤器,并应根据室外管网的水力平衡要求和建筑物内供暖系统所采用的调节方式,确定采用的水力平衡阀门或装置的类型,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热力站出口总管上,不应串联设置自力式流量控制阀;当有多个分环路时,各分环路总管上可根据水力平衡的要求设置静态水力平衡阀;

    2  定流量水系统的各热力入口,可按照本标准第5.2.10条的规定设置静态水力平衡阀,或自力式流量控制阀;

    3  变流量水系统的各热力入口,应根据水力平衡的要求和系统总体控制设置的情况,设置压差控制阀,但不应设置自力式定流量阀。

5.2.10  水力平衡装置的设置和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阀门调节性能和压差范围,应符合相应产品标准的要求;

    2  当采用静态水力平衡阀时,应根据阀门流通能力及两端压差,选择确定平衡阀的直径与开度;

    3  当采用自力式流量控制阀时,应根据设计流量进行选型;自力式流量控制阀的流量指示准确度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采暖空调用自力式流量控制阀》GB/T29735的要求;

    4  采用自力式压差控制阀时,应根据所需控制压差选择与管路同尺寸的阀门,同时应确保其流量不小于设计最大值;自力式压差控制阀的压差控制性能应满足现行行业标准《采暖空调用自力式压差控制阀》JG/T383的要求;

    5  当选择自力式流量控制阀、自力式压差控制阀、动态平衡电动两通阀或动态平衡电动调节阀时,应保持阀权度S=0.3~0.5。

5.2.11  在选配集中供暖系统的循环水泵时,应计算循环水泵的耗电输热比(EHR),并应标注在施工图的设计说明中。循环水泵的耗电输热比应按式(5.2.11-1)计算,并应符合式(5.2.11-2)的要求:

EHR=0.003096∑(G·H/ηb)/Q           (5.2.11-1)

式中:EHR——循环水泵的耗电输热比;

       G——每台运行水泵的设计流量(m3/h);

       H——每台运行水泵对应的设计扬程(m水柱);

      ηb——每台运行水泵对应的设计工作点效率;

       Q——设计热负荷(kW)。

EHR≤A(B+a∑L)/△T              (5.2.11-2)

式中:△T——设计供回水温差(℃);

       A——与水泵流量有关的计算系数,按本标准表5.2.11选取;

       B——与机房及用户的水阻力有关的计算系数,一级泵系统B=20.4,二级泵系统B=24.4;

     ∑L——室外主干线(包括供回水管)总长度(m);

       a——与∑L有关的计算系数,按如下规定选取或计算:

            当∑L≤400m时,a=0.0115;

            当400m<∑L<1000m时,a=0.003833+3.067/∑L;

            当∑L≥1000m时,a=0.0069。

表5.2.11A值

5.2.12  当供热锅炉房设计采用自动监测与控制的运行方式时,应满足下列规定:

    1  计算机自动监测系统应具备全面、及时地反映锅炉运行状况的功能;

    2  应随时测量室外的温度和整个热网的需求,按照预先设定的程序,通过改变投入燃料量实现锅炉供热量调节;

    3  应通过对锅炉运行参数的分析,及时对运行状态作出判断;

    4  应建立各种信息数据库,对运行过程中的各种信息数据进行分析,并应能够根据需要打印各类运行记录,保存历史数据;

    5  锅炉房、热力站的动力用电、水泵用电和照明用电应分别计量。

5.2.13  对于未采用计算机进行自动监测与控制的锅炉房和换热站,应设置供热量控制装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