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067-2014 建标库

6  安全疏散和救援设施

6.0.1  汽车库、修车库的人员安全出口和汽车疏散出口应分开设置。设置在工业与民用建筑内的汽车库,其车辆疏散出口应与其他场所的人员安全出口分开设置。

6.0.2  除室内无车道且无人员停留的机械式汽车库外,汽车库、修车库内每个防火分区的人员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Ⅳ类汽车库和Ⅲ、Ⅳ类修车库可设置1个。

6.0.3  汽车库、修车库的疏散楼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高度大于32m的高层汽车库、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大于10m的地下汽车库应采用防烟楼梯间,其他汽车库、修车库应采用封闭楼梯间;

    2  楼梯间和前室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并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3  疏散楼梯的宽度不应小于1.1m。

6.0.4  除室内无车道且无人员停留的机械式汽车库外,建筑高度大于32m的汽车库应设置消防电梯。消防电梯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6.0.5  室外疏散楼梯可采用金属楼梯,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倾斜角度不应大于45°,栏杆扶手的高度不应小于1.1m;

    2  每层楼梯平台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材料制作;

    3  在室外楼梯周围2m范围内的墙面上,不应开设除疏散门外的其他门、窗、洞口;

    4  通向室外楼梯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6.0.6  汽车库室内任一点至最近人员安全出口的疏散距离不应大于45m,当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其距离不应大于60m。对于单层或设置在建筑首层的汽车库,室内任一点至室外最近出口的疏散距离不应大于60m。

6.0.7  与住宅地下室相连通的地下汽车库、半地下汽车库,人员疏散可借用住宅部分的疏散楼梯;当不能直接进入住宅部分的疏散楼梯间时,应在汽车库与住宅部分的疏散楼梯之间设置连通走道,走道应采用防火隔墙分隔,汽车库开向该走道的门均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6.0.8  室内无车道且无人员停留的机械式汽车库可不设置人员安全出口,但应按下列规定设置供灭火救援用的楼梯间:

    1  每个停车区域当停车数量大于100辆时,应至少设置1个楼梯间;

    2  楼梯间与停车区域之间应采用防火隔墙进行分隔,楼梯间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3  楼梯的净宽不应小于0.9m。

6.0.9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汽车库、修车库的汽车疏散出口总数不应少于2个,且应分散布置。

6.0.10  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汽车库、修车库的汽车疏散出口可设置1个:

    1  Ⅳ类汽车库;

    2  设置双车道汽车疏散出口的Ⅲ类地上汽车库;

    3  设置双车道汽车疏散出口、停车数量小于或等于100辆且建筑面积小于4000m2的地下或半地下汽车库;

    4  Ⅱ、Ⅲ、Ⅳ类修车库。

6.0.11  Ⅰ、Ⅱ类地上汽车库和停车数量大于100辆的地下、半地下汽车库,当采用错层或斜楼板式,坡道为双车道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其首层或地下一层至室外的汽车疏散出口不应少于2个,汽车库内其他楼层的汽车疏散坡道可设置1个。

6.0.12  Ⅳ类汽车库设置汽车坡道有困难时,可采用汽车专用升降机作汽车疏散出口,升降机的数量不应少于2台,停车数量少于25辆时,可设置1台。

6.0.13  汽车疏散坡道的净宽度,单车道不应小于3.0m,双车道不应小于5.5m。

6.0.14  除室内无车道且无人员停留的机械式汽车库外,相邻两个汽车疏散出口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0m;毗邻设置的两个汽车坡道应采用防火隔墙分隔。

6.0.15  停车场的汽车疏散出口不应少于2个;停车数量不大于50辆时,可设置1个。

6.0.16  除室内无车道且无人员停留的机械式汽车库外,汽车库内汽车之间和汽车与墙、柱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表6.0.16的规定。

表6.0.16  汽车之间和汽车与墙、柱之间的水平距离(m)

    注:当墙、柱外有暖气片等突出物时,汽车与墙、柱之间的水平距离应从其凸出部分外缘算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