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5 其他要求
A.5.1 合用场所的用电防火等应符合本规范的有关要求。
A.5.3、A.5.4 规定了合用场所的内部装修材料和建筑室外广告牌、遮阳棚的设置。目前,一些建筑在室外设置了大量采用可燃材料制作的广告牌、遮阳棚,建筑一旦着火,这类物品不仅将直接导致火势的扩大蔓延,而且影响到室内房间的自然排烟、消防车通行和消防人员对建筑的火灾扑救。
A.5.5、A.5.6 合用场所集中的地区,火灾危险性大,发生火灾的几率高,应统筹建立专、兼职消防队伍,并应配备相应的灭火车辆装备和救援器材,设置可靠的消防水源。
A.5.7 本规范重点解决合用场所治理工作中面临的突出问题,对于合用场所可能涉及的其他消防安全要求,还要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地方相关规定的要求。各地可以结合实际,在此基础上提出不低于本规范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