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3 辅助疏散设施
A.3.1 本条针对辅助疏散设施的设置作出规定。辅助疏散设施包括移动式逃生避难器材和固定式逃生避难器材等多种类型,各种类型的逃生避难器材所适用的建筑高度有所不同,具体要求在相关标准中已有规定。
A.3.2 建筑不应在窗口、阳台等部位设置金属栅栏等设施,是考虑到这些设施有可能在发生火灾时阻碍人员逃生和消防救援。因此,设置时要有从内部便于人员开启的装置。
A.3.3 用于辅助疏散的外窗,如果设置的位置不合理,开口大小不合适,即使设置了外窗,仍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为此,本条对用于辅助疏散的外窗高度、窗口尺寸等作出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