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1 基本规定
A.1.1 本条是对合用场所的限制性规定,凡属于本规定任一款时,就不能设置人员住宿。
A.1.2 本条是对不属于A.1.1条情况的其他合用场所应采取的技术措施。
本条提出的措施是一种比较彻底的防火分隔措施,在实际工作中应当积极采取这种措施。住宿部分与其他部分采用这种措施分隔后,住宿部分与非住宿部分已不属于同一个连通空间,可以不再视为合用场所。
本条中“建筑高度”:当合用场所是独立建筑时,该建筑高度是指地面到该建筑最高处的高度;否则该建筑高度是指地面到合用场所最高处的高度;
本条中“建筑面积”:当合用场所是独立建筑时,建筑面积是整栋建筑的总面积;当合用场所处于一座建筑的局部空间时,建筑面积是合用场所内各功能区域的总面积。
A.1.3 本条是针对A.1.2条规定范围内的合用场所提出的措施。本条对于住宿与非住宿部分之间的防火分隔措施和疏散设施的规定与A.1.2条的规定有所不同。A.1.2条在这两方面的措施严于本条,但本条在消防设施的设置方面进行了加强,同时,还增加了辅助疏散设施。当一些合用场所受实际条件限制,难以满足A.1.2条时,应按照本条规定加强其他消防安全措施,以保证其整体消防安全水平。
火灾探测报警器投入运行后,易受污染,积聚灰尘可靠性降低,容易引起误报,因此,需重视对其进行清洗,最少每年进行一次。本条中的“自动喷水局部应用系统”即各地俗称的“简易喷淋系统”。
A.1.4 因疏散门锁闭,火灾时人员无法使用,造成人员在疏散门附近死亡的火灾案例曾多次发生,为避免此类情况的发生,本条作出了相关规定。
A.1.5 考虑到火灾情况下疏散楼梯有时会被烟火阻挡,人员难以通过楼梯向下疏散,如果疏散楼梯能够直通屋顶,将给人员的疏散提供更多机会,因此,本条提出了相关要求。需要特别注意的是,通往屋顶的疏散门必须处于可开启状态,对于平时因日常管理需要锁闭的疏散门,必须采取推闩式疏散门等有效措施,保证火灾时任何人易于手动开启。另外,屋面应考虑人员停留和疏散的保护等措施。
A.1.6 本条中提出的轻便消防水龙是一种可与自来水龙头直接连接的消防设备,该设备操作方便,尤其适用于非消防人员使用,对于及时扑救初期火灾具有积极作用。
A.1.7 考虑到人数不多的小型合用场所,其火灾风险相对较小,而这类场所又点多面广,为确保消防安全措施的可操作性,本条在消防设施的配备方面除提出设置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外,不再提出更多要求,而重在加强对这类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
A.1.8 合用场所的安全疏散应满足有关规范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