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 用 火
6.1.1 厨房作为用火频繁的场所,火灾危险性较大,一旦发生火灾,为将其危害限制在一个区域内,作出了本条规定。居住建筑内厨房设置的防火要求,如图6所示。
6.1.2 为防止烟囱、烟道、火炕等的辐射热或窜出的火焰、火星引燃附近可燃物,对其建造材料和与周围可燃物的距离作出了防火要求,如图7所示。
烟囱、烟道、火炕应选择不燃材料,一般在粘土内掺入适量的砂子,防止因高温引起开裂漏火。当与可燃物体的安全距离达不到要求时,应用石棉瓦、砖墙、金属板等不燃材料隔开。
6.1.3 在闷顶内开设烟囱清扫孔容易造成火星或高温烟气窜入闷顶,造成闷顶内的可燃物起火,应采取相应的措施,如图7(d)所示。
6.1.4 在火灾情况下,垂直排风管道能产生“烟囱”效应,为有效控制火灾的蔓延,应对排风管道采取必要的防止回流措施:增加各层垂直排风支管的高度,使各层排风支管穿越两层楼板;把排风竖管分成大小两个管道,总竖管直通屋面,小的排风支管分层与总竖管连通;将排风支管顺气流方向插入竖风道,且支管到支管出口的高度不小于600mm;在支管上安装止回阀。如图8所示。
6.1.5 为预防烟囱逸出火星造成火灾,可在烟囱上采取加防火帽等措施,以熄灭火星,如图9所示。
6.1.6 燃煤、燃柴草炉灶易飞溅火星或使灰烬跌落,柴草等可燃物距其较近易引发火灾,故作出本条规定,如图10所示。同时居住建筑的炉灶不应设置在疏散出口附近。
6.1.7 本条规定了燃气灶具的设置要求。燃气灶具要在通风良好的厨房中使用,应远离易燃物品,并要求放置在不易燃烧的物体上,如水泥板、石板、铁板等。其连接软管不应有接头;软管与燃气管道、接头管、燃烧设备的连接处应采用压紧螺帽(锁母)或管卡固定,如图11所示。
6.1.8 为防止炉灶的明火引燃可燃物,对既有厨房不符合第6.1.1条的规定时,灶台周围的墙面、地面、隔热层等的防火要求作出本条规定,如图12所示。
6.1.9 火炉、火炕(墙)、烟道如果维修不及时,由于热应力的作用或地基下沉、变形,很容易出现裂缝,滋火而发生火灾。
6.1.10 目前我国还有许多地区的农民生活和取暖主要靠煤、柴草及农作物秸秆做燃料,用完后不及时清理余火,带火星的炭灰随处洒落、乱倒,极易引发火灾。所以从煤、柴炉灶扒出的炉灰,应放在炉坑内,如急需外倒,要用水将余火浇灭,以防余火燃着可燃物或“死灰”复燃,造成火灾。
6.1.11 根据测定,燃着的蜡烛火焰温度高达1400℃,煤油灯的灯头火焰温度高达800℃~1000℃,这样高的温度是很容易引起火灾的。为防止蜡烛点完时烧着可燃基座,规定蜡烛、蚊香应放在不燃材料的基座上,蜡烛、油灯、蚊香与可燃物应保持一定的距离,或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以防引起火灾。
6.1.12 易燃易爆危险品存放地和柴草、饲草、农作物等可燃物堆放地容易引发火灾,发生火灾后扑救困难,因此,燃放烟花爆竹、吸烟、动用明火应当远离这些危险区域。
6.1.13 五级风称为劲风,风速8m/s~10.7m/s,大风天一旦发生火灾,火势蔓延迅速,使扑火人员难以靠近。尤其是柴草垛火灾呈现出“跳跃式”扩展。凡遇五级以上大风天等高、强火险天气,不得在室外吸烟和动用明火,包括祭祀用火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