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农村防火规范
Code for fire protection and prevention of rural area
GB 50039-2010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11年6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748号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农村防火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农村防火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 GB 50039-2010,自2011年6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1.0.4、3.0.2、3.0.4、3.0.9、3.0.13、5.0.5、5.0.11、5.0.13、6.1.12、6.2.1(2)、6.2.2(3)、6.3.2(1、4)、6.4.1、6.4.2、6.4.3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村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39-90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〇年八月十八日
前 言
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二00五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2005]84号)的要求,由山西省公安消防总队会同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太原理工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贵州省公安消防总队、江苏省公安消防总队、黑龙江省公安消防总队等单位对国家标准《村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39-90进行了全面修订。
在本规范的修订编制过程中,规范编制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总结了我国农村防火工作经验、消防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和农村火灾事故教训,结合农村消防工作实际和经济发展现状,对农村消防规划、建筑耐火等级、火灾危险源控制、消防设施、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消防常识宣传教育的主要内容等作出了规定,与原规范的章节结构和具体内容相比都有了非常大的变化,是指导农村防火的综合性技术规范,故将规范的名称改为《农村防火规范》。在此基础上广泛征求了有关科研、设计、生产、消防监督、高等院校等部门和单位的意见,最后经有关部门和专家共同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6章和2个附录,其主要内容为:总则、术语、规划布局、建筑物、消防设施、火灾危险源控制等。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公安部负责日常管理,山西省公安消防总队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请各单位在执行本规范过程中,认真总结经验、注意积累资料,并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寄山西省公安消防总队(地址:山西省太原市桃园南路59号,邮编030001),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主要审查人:
主编单位:山西省公安消防总队
参编单位: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 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 太原理工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贵州省公安消防总队 江苏省公安消防总队 黑龙江省公安消防总队
主要起草人:李济成 马 恒 李彦军 张耀泽 沈 纹 郭益民 朱耀武 倪照鹏 朱 江 武丽珍 李立志 高昇 李锦成 冯婧钰 王 宁 朱培仁 阚 强 任世英 徐 彤
主要审查人:李引擎 赵永代 高建民 申立新 罗 翔 董新民 王晓艳 汤 杰 郭国旗 鲁性旭 何蜀伟 费卫东 张静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