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207-2012 建标库

4  基层与保护工程

4.1  一般规定

4.1.1  本章涵盖了与屋面防水层及保温层相关的构造层,包括:找坡层、找平层、隔汽层、隔离层、保护层。

4.1.2  屋面工程施工应在混凝土结构层验收合格的基础上进行,混凝土结构层的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的有关规定。

4.1.3  在防水设防的基础上,为了将屋面上的雨水迅速排走,以减少屋面渗水的机会,正确的排水坡度很重要。屋面在建筑功能许可的情况下应尽量采用结构找坡,坡度应尽量大些,坡度过小施工不易准确,所以规定不应小于3%。材料找坡时,为了减轻屋面荷载,坡度规定宜为2%。檐沟、天沟的纵向坡度不应小于1%,否则施工时找坡困难易造成积水,防水层长期被水浸泡会加速损坏。沟底的水落差不得超过200mm,即水落口距离分水线不得超过20m。

4.1.4  按屋面的一般使用要求,设计可分为上人屋面和不上人屋面。目前,随着使用功能多样化,屋面保护及铺面可分为非步行用、步行用、运动用、庭园用、停车场用等不同用途的屋面。因此,本条作出了上人屋面或其他使用功能屋面的保护及铺面施工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等的有关规定。

4.1.5  本条规定了基层与保护工程各分项工程每个检验批的抽检数量,即找坡层、找平层、隔汽层、隔离层、保护层分项工程,应按屋面面积每100m2抽查一处,每处10m2,且不得少于3处。这个数值的确定,是考虑到抽查的面积为屋面工程总面积的1/10,是有足够的代表性,同时经过多年来的工程实践,大家认为也是可行的,所以仍采用过去的抽样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