屋面工程技术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345-2012 建标库

5  屋面工程施工

5.1  一般规定

5.1.1  屋面防水工程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队伍进行施工。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

5.1.2  屋面工程施工前应通过图纸会审,并应掌握施工图中的细部构造及有关技术要求;施工单位应编制屋面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或技术措施,并应进行现场技术安全交底。

5.1.3  屋面工程所采用的防水、保温材料应有产品合格证书和性能检测报告,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设计和产品标准的要求。材料进场后,应按规定抽样检验,提出检验报告。工程中严禁使用不合格的材料。

5.1.4  屋面工程施工的每道工序完成后,应经监理或建设单位检查验收,并应在合格后再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当下道工序或相邻工程施工时,应对已完成的部分采取保护措施。

5.1.5  屋面工程施工的防火安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可燃类防水、保温材料进场后,应远离火源;露天堆放时,应采用不燃材料完全覆盖;

      2  防火隔离带施工应与保温材料施工同步进行;

      3  不得直接在可燃类防水、保温材料上进行热熔或热粘法施工;

      4  喷涂硬泡聚氨酯作业时,应避开高温环境;施工工艺、工具及服装等应采取防静电措施;

      5  施工作业区应配备消防灭火器材;

      6  火源、热源等火灾危险源应加强管理;

      7  屋面上需要进行焊接、钻孔等施工作业时,周围环境应采取防火安全措施。

5.1.6  屋面工程施工必须符合下列安全规定:

      1  严禁在雨天、雪天和五级风及其以上时施工;

      2  屋面周边和预留孔洞部位,必须按临边、洞口防护规定设置安全护栏和安全网;

      3  屋面坡度大于30%时,应采取防滑措施;

      4  施工人员应穿防滑鞋,特殊情况下无可靠安全措施时,操作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并扣好保险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