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管道吹扫与清洗
9.1 一般规定
9.1.1 管道的吹扫与清洗是指在压力试验合格以后,对指定的管道系统以气体进行吹扫,或以液体进行清洗,以使管道的内部清洁度达到设计文件规定的要求。第一,管道试压合格是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交接管道工程的界限;第二,吹扫工作是在压力下进行的,管道在吹扫前应试压合格。
9.1.2 人工清理的管道,其口径应使普通人能够自由进出,所以定为公称直径大于等于600mm。
非热力管道及其支承,因设计未考虑热膨胀等因素,所以不得采用蒸汽进行吹扫。
9.1.7 本条根据管道吹洗实践经验编写。临时管道施工应与正式管道一样,符合本规范规定的焊接要求和清洁度要求,以提高吹扫清洗效果,缩短吹扫清洗周期。
9.1.8 在管道吹扫工作中,过去曾发生过人身伤害事故,故专设此条。
9.1.10 为保护水资源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一切排污单位的生产污染物排放,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