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235-2010 建标库

4  管道元件和材料的检验

4.1  一般规定

4.1.1  管道元件及其材料应当按其供货批量或逐件提供盖有制造单位质量检验章的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实行监督检验的压力管道元件,还应当提供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监督检验证书。产品质量证明文件的内容及特性数据应符合国家现行材料标准、管道元件标准、专业施工规范和设计文件的规定。

4.1.2  与原规范相比,增加了对管道元件和材料的几何尺寸与标识的检查要求,标识应能够追溯到产品质量证明文件。

4.1.3  质量证明文件中的性能数据主要指化学成分、力学性能、耐腐蚀性能、交货状态、质量等级等材料性能指标以及相应的检验试验结果(如无损检测、理化性能试验、耐压试验、型式试验等)。“异议”主要指性能数据与标准不符或特性数据不全等情况。

4.1.4  原规范指定的材质复查范围是合金钢,范围太大且不明确,本次修订将材质复查的范围限定为铬钼合金钢、含镍低温钢和不锈钢等几种使用于重要场合(高温、低温、耐腐蚀等)的合金钢,并增加了应用于重要场合的镍及镍合金、钛及钛合金材料的复查要求。

4.1.5、4.1.6  本规范规定低温冲击韧性试验、晶间腐蚀试验应由供货方负责提供试验结果的文件,可以是供货方按相关标准所做的补项试验结果。

4.1.9  为加强管理,提高施工水平,保证工程质量,本规范对管道组成件及管道支承件的妥善保管作出规定,同时为保证不锈钢及有色金属不受污染,又作出“不得与碳素钢、低合金钢接触”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