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235-2010 建标库

3  基本规定

3.1  一般规定

3.1.1  本条规定了管道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包括工程建设施工资质、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资质以及相关的专业施工资质等。独立于管道施工以外的检验单位(主要指无损检测和理化检验机构)也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检验资格。

3.1.2  本条是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及国家有关部委的规定,提出施工单位对管道施工质量管理的基本要求。

3.1.3  参加管道施工的人员包括有关管理人员(如技术人员、质检人员等)和施工作业人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资格。如:工程技术人员应有相应的技术职称并持证上岗;焊工应经过相应的焊接技能评定合格。施工单位应通过其质检人员对施工质量进行检查,质检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技术水平并持证上岗。建设单位、监理或总承包方应通过其检查人员对施工质量进行监督和检查验收,检查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技术水平和资格。无损检测人员应按照《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考核与监督管理规则》的要求取得相应的无损检测资格证书。理化检验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检验资格证书。

3.1.4  为保证管道施工质量,管道施工前的准备工作非常重要。本条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有关规定,把设计技术交底、图纸会审、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技术和安全交底、资格考核、开工文件、施工机械与计量器具检定、职业健康安全与环境保护应急预案等方面的内容作为管道施工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