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235-2010 建标库

6  管道焊接和焊后热处理

6.0.1  工业金属管道及管道组成件的焊接与焊后热处理除应符合本章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规范》GB50236的有关规定。

6.0.2  工业金属管道焊缝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直管段上两对接焊口中心面间的距离,当公称尺寸大于或等于150mm时,不应小于150mm;当公称尺寸小于150mm时,不应小于管子外径,且不小于100mm。

2  除采用定型弯头外,管道焊缝与弯管起弯点的距离不应小于管子外径,且不得小于100mm。

3  管道焊缝距离支管或管接头的开孔边缘不应小于50mm,且不应小于孔径。

4  当无法避免在管道焊缝上开孔或开孔补强时,应对开孔直径1.5倍或开孔补强板直径范围内的焊缝进行射线或超声波检测。被补强板覆盖的焊缝应磨平。管孔边缘不应存在焊接缺陷。

5  卷管的纵向焊缝应设置在易检修的位置,不宜设在底部。

6  管道环焊缝距支吊架净距不得小于50mm。需热处理的焊缝距支吊架不得小于焊缝宽度的5倍,且不得小于100mm。

6.0.3  公称尺寸大于或等于600mm的工业金属管道,宜在焊缝内侧进行根部封底焊。下列工业金属管道的焊缝底层应采用氩弧焊或能保证底部焊接质量的其他焊接方法:

1  公称尺寸小于600mm,且设计压力大于或等于10MPa、或设计温度低于-20℃的管道。

2  对内部清洁度要求较高及焊接后不易清理的管道。

6.0.4  当对螺纹接头采用密封焊时,外露螺纹应全部密封焊。

6.0.5  需预拉伸或预压缩的管道焊口,组对时所使用的工具应在焊口焊接及热处理完毕并应经检验合格后再拆除。

6.0.6  端部为焊接连接的阀门,其焊接和热处理措施不得破坏阀门的严密性。

6.0.7  平焊法兰、承插焊法兰或承插焊管件与管子的焊接,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平焊法兰与管子焊接时,其法兰内侧(法兰密封面侧)角焊缝的焊脚尺寸应为直管名义厚度与6mm两者中的较小值;法兰外侧角焊缝的最小焊脚尺寸应为直管名义厚度的1.4倍与法兰颈部厚度两者中的较小值(图6.0.7-1)。

2  承插焊法兰与管子焊接时,角焊缝的最小焊脚尺寸应为直管名义厚度的1.4倍与法兰颈部厚度两者中的较小值,焊前承口与插口的轴向间隙宜为1.5mm(图6.0.7-2)。

3  承插焊管件与管子焊接时,角焊缝的最小焊脚尺寸应为直管名义厚度的1.25倍,且不应小于3mm。焊前承口与插口的轴向间隙宜为1.5mm(图6.0.7-3)。

4  机组的循环油、控制油、密封油管道,当采用承插焊接头时,承口与插口的轴向不宜留有间隙。

6.0.8  支管连接的焊缝形式(图6.0.8)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安放式焊接支管或插入式焊接支管的接头、整体补强的支管座应全焊透,角焊缝厚度不应小于填角焊缝有效厚度图[6.0.8(a)和(b)]。

2  补强圈或鞍形补强件的焊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1)补强圈与支管应全焊透,角焊缝厚度不应小于填角焊缝有效厚度[图6.0.8(c)和(d)]。

2)鞍形补强件与支管连接的角焊缝厚度不应小于支管名义厚度与鞍形补强件名义厚度中较小值的0.7倍[图6.0.8(e)]。

3)补强圈或鞍形补强件外缘与主管连接的角焊缝厚度应大于或等于鞍形补强件名义厚度的0.5倍[图6.0.8(c)、(d)和(e)]。

4)补强圈和鞍形补强件应与主管和支管贴合良好。应在补强圈或鞍形补强件的边缘(不在主管轴线处)开设一个焊缝焊接和检漏时使用的通气孔,通气孔的孔径宜为8mm~10mm。补强圈或鞍形补强件可采用多块拼接组成,拼接接头应与母材的强度相同,每块拼板均应开设通气孔。

3  应在支管与主管连接焊缝的检查和修补合格后,再进行补强圈或鞍形补强件的焊接。

4  角焊缝有效厚度可取支管名义厚度的0.7倍与6.5mm中的较小值。

6.0.9  工业金属管道及管道组成件焊接完毕应进行外观检查和检验。有无损检测要求的管道应填写“管道焊接检查记录”,其格式宜符合本规范表A.0.5的规定。

6.0.10  工业金属管道及管道组成件的焊后热处理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当设计文件无规定时,应按表6.0.10—1的规定执行。焊后热处理的厚度应为焊接接头处较厚组成件的壁厚,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支管连接时,热处理厚度应为主管或支管的厚度,不应计入支管连接件(包括整体补强或非整体补强件)的厚度。当任一截面上支管连接的焊缝厚度大于表6.0.10—1所列厚度的2倍或焊接接头处各组成件的厚度小于表6.0.10—1规定的最小厚度时,仍应进行热处理。支管连接的焊缝厚度应按表6.0.10-2的规定计算。

2  对用于平焊法兰、承插焊法兰、公称直径小于或等于50mm的管子连接角焊缝、螺纹接头的密封焊缝和管道支吊架与管道的连接焊缝,当任一截面的焊缝厚度大于表6.0.10-1所列厚度的2倍,焊接接头处各组成件的厚度小于表6.0.10-1规定的最小厚度时,仍应进行热处理。但下列情况可不进行热处理:

1)对于碳钢材料,当角焊缝厚度不大于16mm时。

2)对于铬钼合金钢材料,当角焊缝厚度不大于13mm,并采用了不低于推荐的最低预热温度,且母材规定的最小抗拉强度小于490MPa时。

3)对于铁素体材料,当其焊缝采用奥氏体或镍基填充金属时。

6.0.11  热处理的加热速率和冷却速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加热温度升至400℃时,加热速率不应超过(205×25/t)℃/h,且不得大于205℃/h。

2  恒温后的冷却速率不应超过(260×25/t)℃/h,且不得大于260℃/h,400℃以下可自然冷却。

6.0.12  焊后热处理应填写“管道热处理报告”,其格式宜符合本规范表A.0.4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