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108-2008 建标库

10  其他规定

10.0.1  地下工程与城市给、排水管道的水平距离宜大于2.5m,当不能满足时,地下工程应采取有效的防水措施。

10.0.2  地下工程在施工期间对工程周围的地表水,应采取截水、排水、挡水和防洪措施。

10.0.3  地下工程雨季进行防水混凝土和其他防水层施工时,应采取防雨措施。

10.0.4  明挖法地下工程的结构自重应大于静水压力造成的浮力,在自重不足时应采取锚桩或其他抗浮措施。

10.0.5  明挖法地下工程防水施工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下水位应降至工程底部最低高程500mm以下,降水作业应持续至回填完毕;

    2  工程底板范围内的集水井,在施工排水结束后应采用微膨胀混凝土填筑密实;

    3  工程顶板、侧墙留设大型孔洞时,应采取临时封闭、遮盖措施。

10.0.6  明挖法地下工程的混凝土和防水层的保护层验收合格后,应及时回填,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基坑内杂物应清理干净、无积水。

    2  工程周围800mm以内宜采用灰土、粘土或亚粘土回填,其中不得含有石块、碎砖、灰渣、有机杂物以及冻土。

    3  回填施工应均匀对称进行,并应分层夯实。人工夯实每层厚度不应大于250mm,机械夯实每层厚度不应大于300mm,并应采取保护措施;工程顶部回填土厚度超过500mm时,可采用机械回填碾压。

10.0.7  地下工程上的地面建筑物周围应做散水,宽度不宜小于800mm,散水坡度宜为5%。

10.0.8  地下工程建成后,其地面应进行整修,地质勘察和施工留下的探坑等应回填密实,不得积水。工程顶部不宜设置蓄水池或修建水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