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 水泥砂浆防水层
Ⅰ 一般规定
4.2.1 防水砂浆应包括聚合物水泥防水砂浆、掺外加剂或掺合料的防水砂浆,宜采用多层抹压法施工。
4.2.2 水泥砂浆防水层可用于地下工程主体结构的迎水面或背水面,不应用于受持续振动或温度高于80℃的地下工程防水。
4.2.3 水泥砂浆防水层应在基础垫层、初期支护、围护结构及内衬结构验收合格后施工。
Ⅱ 设 计
4.2.4 水泥砂浆的品种和配合比设计应根据防水工程要求确定。
4.2.5 聚合物水泥防水砂浆厚度单层施工宜为6~8mm,双层施工宜为10~12mm;掺外加剂或掺合料的水泥防水砂浆厚度宜为18~20mm。
4.2.6 水泥砂浆防水层的基层混凝土强度或砌体用的砂浆强度均不应低于设计值的80%。
Ⅲ 材 料
4.2.7 用于水泥砂浆防水层的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使用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或特种水泥,不得使用过期或受潮结块的水泥;
2 砂宜采用中砂,含泥量不应大于1%,硫化物和硫酸盐含量不应大于1%;
3 拌制水泥砂浆用水,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混凝土用水标准》JGJ 63的有关规定;
4 聚合物乳液的外观:应为均匀液体,无杂质、无沉淀、不分层。聚合物乳液的质量要求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防水涂料用聚合物乳液》JC/T 1017的有关规定;
5 外加剂的技术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标准的质量要求。
4.2.8 防水砂浆主要性能应符合表4.2.8的要求。
Ⅳ 施 工
4.2.9 基层表面应平整、坚实、清洁,并应充分湿润、无明水。
4.2.10 基层表面的孔洞、缝隙,应采用与防水层相同的防水砂浆堵塞并抹平。
4.2.11 施工前应将预埋件、穿墙管预留凹槽内嵌填密封材料后,再施工水泥砂浆防水层。
4.2.12 防水砂浆的配合比和施工方法应符合所掺材料的规定,其中聚合物水泥防水砂浆的用水量应包括乳液中的含水量。
4.2.13 水泥砂浆防水层应分层铺抹或喷射,铺抹时应压实、抹平,最后一层表面应提浆压光。
4.2.14 聚合物水泥防水砂浆拌合后应在规定时间内用完,施工中不得任意加水。
4.2.15 水泥砂浆防水层各层应紧密粘合,每层宜连续施工;必须留设施工缝时,应采用阶梯坡形槎,但离阴阳角处的距离不得小于200mm。
4.2.16 水泥砂浆防水层不得在雨天、五级及以上大风中施工。冬期施工时,气温不应低于5℃。夏季不宜在30℃以上或烈日照射下施工。
4.2.17 水泥砂浆防水层终凝后,应及时进行养护,养护温度不宜低于5℃,并应保持砂浆表面湿润,养护时间不得少于14d。
聚合物水泥防水砂浆未达到硬化状态时,不得浇水养护或直接受雨水冲刷,硬化后应采用干湿交替的养护方法。潮湿环境中,可在自然条件下养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