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质量检验
第6.3.1条 砂浆强度等级应以标准养护、龄期为28d的试块抗压试验结果为准。
每一楼层或250砌体中的各种强度等级的砂浆,每台搅拌机应至少检查一次,每次至少应制作一组试块(每组6块)。
第6.3.2条 砂浆试块强度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同品种、同强度等级的砂浆各组试块的平均强度不得小于设计要求的强度等级;
二、任意一组试块的强度不得小于设计要求的强度等级的75%;
三、当单位工程中仅有一组试块时,其强度不应低于设计强度等级。
第6.3.3条 在砌筑过程中,每步架至少应抽查3处(每处3块砖)砌体的水平灰缝砂浆饱满度,其平均值不得低于80%。
砌筑的砌体,不得出现透明缝。
第6.3.4条 混凝土试块强度的检验和评定,应按国家标准《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J107-87执行。
第6.3.5条 构造柱混凝土应振捣密实,不应露筋或有较多的蜂窝、麻面。
第6.3.6条 砌体的尺寸和位置的允许偏差,不得超过表6.3.6的规定。
第6.3.7条 构造柱尺寸和位置的允许偏差,不得超过表6.3.7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