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地震作用和抗震承载力验算
第4.0.1条 多孔砖房屋一般可在建筑结构的两个主轴方向分别考虑水平地震作用,并进行抗震承载力验算;各方向的水平地震作用应全部由该方向抗侧力构件承担。
第4.0.2条 多孔砖房屋可不进行天然地基和基础的抗震承载力验算。
第4.0.3条 6度时的多孔砖房屋,可不进行截面抗震验算,但应符合有关的抗震措施要求。
第4.0.4条 计算地震作用时,房屋的重力荷载代表值应取结构和构配件自重标准值和各可变荷载组合值之和。计算公式如下:
GE=Gk+∑φEiQKi (4.0.4)
式中 GE——重力荷载代表值;
Gk——结构构件、配件的永久荷载标准值;
QKi——有关可变荷载标准值;
φEi——有关可变荷载的组合值系数,按表4.0.4采用。
组合值系散 表4.0.4
第4.0.5条 多孔砖房屋的抗震计算可采用底部剪力法,地震作用沿高度按倒三角形比例分配。采用底部剪力法时,各楼层可仅考虑一个自由度。多孔砖房屋的水平地震作用(图4.0.5)标准值应按下列公式确定:
第4.0.6条 采用底部剪力法时,计算突出屋面的屋顶间、女儿墙、烟囱等的地震作用效应,宜乘以增大系数3,此增大部分不应往下传递。
第4.0.7条 结构的楼层水平地震剪力应分别按下列原则分配:
一、现浇和装配整体式钢筋混凝土楼、屋盖等刚性楼、屋盖的房屋,宜按抗侧力构件等效刚度的比例分配;
二、木楼、屋盖等柔性楼、屋盖的房屋,宜按抗侧力构件从属面积上重力荷载代表值的比例分配;
三、普通预制板的装配式钢筋混凝土楼、屋盖的房屋,可取上述两种分配结果的平均值。
第4.0.8条 多孔砖房屋可只选择承载面积较大或竖向应力较小的墙段进行截面抗剪验算。
第4.0.9条 进行地震剪力分配和截面验算时,墙段的层间抗侧力等效刚度应按墙高与墙宽,窗洞高与窗间墙宽的比值分别按下列原则确定:
一、墙高与墙宽之比小于1时,可只考虑剪切变形;
二、墙高与墙宽之比不大于4且不小于1时,应同时考虑弯曲和剪切变形;
三、墙高与墙宽之比大于4时,可不考虑刚度。
第4.0.10条 砌体沿阶梯形截面破坏的抗震抗剪强度设计值应按下式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