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用词说》明
?
1 —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
—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
】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
—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
—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
【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
,
?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
!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