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4【 围护《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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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1 】 围护系统(子单元!),的使用?性鉴定评《级应根?据该系统《的使:。用功:能及其承重部分的】使,用性等?级进行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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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2 《当对围护系统使用功!能,。等级评定时应按【表8.?4.2规《。定,的检查项目》。及其评定标》准逐:项评级并应》按,下列原则确》定围护系统的使用功!能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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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般情况下可】取其中最低等级作为!。围护系统的》使用:。功能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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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当鉴定的房屋—对表:中各检查项目的【要求有主次之—分时也?可取主要《项,目中的?最低等级作》为围护系《统使用功《。能,等级
】 : 3 当按上款!主要项目所评的等级!为As级《或,Bs:级,但,有多于一《个次要项目为C【s级时应将围护【系统所评等级降【为,Cs:。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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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8.4.2 围护!系统使用功能等级】的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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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3 —当评定?围护系统承重—部分的使用性时【应按本标准第8【.3.3条》的标准?评级其每种》构件的等级并应取其!中最低等级作—为,该系统承重》部分使用性等级【
8.4!.4 围护系【统的使用性等—级应根据《其使用功能和承【重部分使用性的评定!结果按较低的等级】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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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5 对围护!系统使?用功能?有特:。殊要求的建筑物除应!按本标准鉴定评级】外尚应按国家现行标!准进行评《。定当评?定,结果合格《时可维持按本标准】所评等级不》变;当不《合格时应将按本【标准:所评的等《级,降,为Cs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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