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 则
1.0.1 为了科学地进行乡镇集贸市场的规划设计,提高集贸市场建设的综合效益,促进商品流通,繁荣城乡市场经济,制订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县城以外建制镇和乡的辖区内集贸市场及其附属设施的规划设计.
1.0.3 乡镇集贸市场的规划设计应符合县(市、区)域城镇体系规划、乡镇域规划和镇区规划的部署。贯彻勤俭建设、节约用地、不占良田、方便交通、优化环境的原则,并应符合适用、经济、卫生、安全等要求。
1.0.4 乡镇集贸市场的规划设计应包括:依据市场发展的需要,在县域城镇体系规划中确定集贸市场的布点和规模;在乡镇域规划和镇区规划中确定集贸市场的位置和用地范围,编制集贸市场的详细规划,为集贸市场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设计提供依据。
1.0.5 乡镇集贸市场的规划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