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 电力建筑
5.2.1 本节适用于电力生产建筑和城镇供电设施。
5.2.2 电力建筑应根据其直接影响的城市和企业的范围及地震破坏造成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划分抗震设防类别。
5.2.3 电力调度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国家和区域的电力调度中心,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特殊设防类。
2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电力调度中心,抗震设防类别宜划为重点设防类。
5.2.4 火力发电厂(含核电厂的常规岛)、变电所的生产建筑中,下列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重点设防类:
1 单机容量为300MW及以上或规划容量为800MW及以上的火力发电厂和地震时必须维持正常供电的重要电力设施的主厂房、电气综合楼、网控楼、调度通信楼、配电装置楼、烟囱、烟道、碎煤机室、输煤转运站和输煤栈桥、燃油和燃气机组电厂的燃料供应设施。
2 330kV及以上的变电所和220kV及以下枢纽变电所的主控通信楼、配电装置楼、就地继电器室;330kV及以上的换流站工程中的主控通信楼、阀厅和就地继电器室。
3 供应20万人口以上规模的城镇集中供热的热电站的主要发配电控制室及其供电、供热设施。
4 不应中断通信设施的通信调度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