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 [附条文说明] GB50223-2008 建标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

Standardforclassificationofseismicprotectionofbuildingconstructions

GB50223-2008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08730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告

第70号

    现批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223-2008,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其中,第1.0.3、3.0.2、3.0.3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4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〇八年七月三十日

    本标准系根据建设部[2008]建标第65号文的要求,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会同有关的设计、研究和教学单位对《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4进行修订而成。

    修订过程中,初步调查总结了汶川大地震的经验教训:我国在1976年唐山地震后,建设部做出建筑从6度开始抗震设防和按高于设防烈度一度的大震不倒塌的设防目标进行抗震设计的决策,是正确的。本次汶川地震表明,严格按照现行规范进行设计、施工和使用的建筑,在遭遇比当地设防烈度高一度的地震作用下,没有出现倒塌破坏,有效地保护了人民的生命安全。

    本次修订,考虑到我国经济已有较大发展,按照“对学校、医院、体育场馆、博物馆、文化馆、图书馆、影剧院、商场、交通枢纽等人员密集的公共服务设施,应当按照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增强抗震设防能力”的要求,提高了某些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并在全国范围内较广泛地征求了有关设计、科研、教学单位及抗震管理部门的意见,经反复讨论、修改、充实,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次修订继续保持1995年版和2004年版的分类原则:鉴于所有建筑均要求达到“大震不倒”的设防目标,对需要比普通建筑提高抗震设防要求的建筑控制在较小的范围内,并主要采取提高抗倒塌变形能力的措施。

    修订后本标准共有8章。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1.调整了分类的定义和内涵。

    2.特别加强对未成年人在地震等突发事件中的保护。

    3.扩大了划入人员密集建筑的范围,提高了医院、体育场馆、博物馆、文化馆、图书馆、影剧院、商场、交通枢纽等人员密集的公共服务设施的抗震能力。

    4.增加了地震避难场所建筑、电子信息中心建筑的要求。

    5.进一步明确本标准所列的建筑名称是示例,未列入本标准的建筑可按使用功能和规模相近的示例确定其抗震设防类别。

    本标准将来可能需要进行局部修订,有关局部修订的信息和条文内容将刊登在《工程建设标准化》杂志上。

    本标准的具体解释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工程抗震研究所负责。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并将意见和建议寄交北京市北三环东路30号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管理组(邮编:100013)。

    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参加单位: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中国轻工国际工程设计院

              中国电子工程设计院

              北京钢铁设计研究总院

              北京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

              中国航空工业规划设计研究院

              电力规划设计总院

              广电总局设计研究院

              北京华宇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石化工程建设公司

              同济大学

    主要起草人:王亚勇戴国莹(以下按姓氏笔画排列)

    许鸿业、李杰、李虹、沈世杰、沈顺高、吴德安、张相忱、苗启松、罗开海、郑捷、柯长华、娄宇、黄左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