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G 验证试验
G.0.1 对于要求作抗震鉴定的设备或部件,当分析方法不足以合理可信地证明其在规定强度和频度的地震作用时和作用后的正常功能和完整性,或确定其开始失效的极限地震强度时,应通过对原件或模型的振动试验进行检验。
G.0.2 对Ⅰ、Ⅱ类能动设备及部件的抗震试验应按本附录规定进行。
G.0.3 设备和部件的抗震鉴定试验应包括以下几类:
G.0.3.1 动态特性探查试验应测定设备或部件的各阶自振频率、振型及阻尼值等动态特性。
G.0.3.2 功能验证试验应检验在规定强度和频度的地震作用时和作用后的正常功能及其完整性。
G.0.3.3 极限功能试验应在必要时进行,需确定开始失效时的极限地震强度。
G.0.4 验证试验的试件应按以下原则选择:
G.0.4.1 验证试验的试件应采用对抗震不利的典型原件,必要时可以在不影响试验目的前提下,对原件在结构上作适当简化或采用适当的代用试件,但应论证其合理性。在结构简化对试验结果有影响时,应通过其他方式对试验结果作相应修正,并应有专门说明。
G.0.4.2 设备的抗震验证试验件,必须先经过功能检验,必要时应考虑环境老化影响;当部件在几个试验中被应用时,应保证其主要特性在以前的试验中未被改变。
G.0.5 试件应满足以下装配、固定和工作条件的要求:
G.0.5.1 试件的装配和固定方式应符合实际安装条件。原型中如有支承构架或隔振减振措施,以及对试件抗震性能有重要影响的连接件,试验中必须计入。
G.0.5.2 功能试验的试件尚应符合实际的环境和运行条件。
G.0.6 试验宜采用下列方法和步骤:
G.0.6.1 动态特性探查试验
(1)动态特性探查试验一般在试验室进行,对具有线性振动特性的设备,其初步试验也可在施工期间及启动运行以前直接在电厂现场进行。
(2)在现场作动态探查试验时,可采用激振器、起振机等设施作正弦迫振扫描,或利用突然释放、敲击等方法,测定其基本频率及相应的振型和阻尼值。在室内试验时,除现场试验的方法外,还可在振动台上进行。
(3)在振动台上测定试件的动态特性时,宜以白噪声激振,通过频谱分析,得到其各阶自振特性,激振幅值不大于2m/s2。
(4)在以正弦迫振扫描求设备或部件的动态特性时,扫描频段通常取1.0~35.0Hz,扫频速度不大于2oct/min,在共振峰附近不大于1oct/min;扫描加速度幅值不大于2m/s2,在共振峰附近不大于1m/s2。
(5)对有显著非线性的设备和部件,应采用不同激振幅值进行比较。对于正弦迫振扫描,应按1.0~35.0~1.0Hz升频和降频方式扫描。
(6)在动态特性探查试验中,除了测定频率、振型和阻尼等振动参数外,还应根据设备和部件的功能检测其他有关的反应参数。
(7)应沿设备或部件的三个主轴方向求其动态特性。
G.0.6.2 功能验证试验
(1)功能验证试验的条件应从偏于安全的角度考虑。
(2)功能验证试验应在竖向及两个相互垂直的水平方向同时施加地震作用。在条件不具备时,也可采用单向或双向激振,但应计入其耦合影响。
(3)电气元件等部件被装配在整体设备中后,如直接作功能验证试验有困难,可先对整体装配后的设备施加试验要求的地震动,求出该部件在非运行状态下的加速度反应,再以此作为激振输入,单独对部件作功能验证试验。
(4)在功能验证试验中,设备或部件功能的评判准则可分为下列四级:
一级:试验时及试验后功能均正常;
二级:试验时功能失效,试验后可恢复正常;
三级:试验时功能失效,试验后需要重新调整后才能恢复正常; 四级:试验时及试验后均完全失效。
(5)在评价设备或部件的功能验证试验结果时,对批量生产的设备或部件,应考虑抽样代表性可能导致的误差。
G.0.6.3 极限功能试验的方法、步骤与功能验证试验类同,但应逐级提高激振加速度幅值,直至试件开始失效或失去完整性。
G.0.7 试验荷载应按下列原则确定:
G.0.7.1 功能验证试验的激振加速度应优先采用满足设备或部件安装部位建筑物反应谱的多频率分量的时程。在偏于安全的条件下,也可采用另外的方法和准则,如单频共振规则波。
G.0.7.2 试验的激振加速度宜采用本规范第8.2.3条给定的安装部位楼层反应时程。确有困难时,可采用根据楼层反应谱(RRS)生成的非平稳随机过程作为模拟的加速度时程,其反应谱(TRS)应包括楼层反应谱(RRS)。
G.0.7.3 模拟加速度时程应满足下列要求:
(1)对模拟加速度的要求应以确定的参考点为准,参考点取自振动台台面或试件与激振部位刚性连接处附近的点。
(2)模拟加速度时程应包括楼层反应的整个频段,在无特殊论证时,可取为1.0~33.0Hz,频率的容许误差可按表G.0.7-1确定:
(3)参考点的模拟加速度峰值应大于给定的安装部位的零周期加速度值。
(4)模拟加速度时程的持续时间可取为15~30s,其中强烈震动部分不应小于10s。
(5)在阻尼比相同的情况下,激振加速度反应谱值应大于给定的楼层反应谱值,但其相对差值不应超过50%。
(6)检查激振加速度反应谱时的频率间隔与阻尼比有关,可按表G.0.7-2频率间隔确定:
G.0.8 振动台横向效应应小于主轴峰值运动的25%。此外,振动台本身引起的在试验工作频段以外的分量的最大幅值应小于参考点激振加速度峰值的20%。
G.0.9 当楼层反应时程的输入为实测地震加速度时程时,应从三条不同输入的楼层反应加速度时程中选择一条反应最大的进行功能试验。
G.0.10 在功能验证后应再做一次动态特性探查试验,以检验试件动态特性的改变情况。
G.0.11 在功能验证试验中,应按发生5次运行安全地震震动,随后再发生1次极限安全地震震动的情况加载。每次地震震动的间隔以其反应不致叠加为原则,间隔时间可按下式确定:
G.0.12 试验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1)被试验设备或部件的类别、特性及其所属单位;
(2)试件的选择及其简化情况;
(3)试件的装配、固定条件和运行,环境条件及其简化情况;
(4)试验所采用的楼层反应谱或相应的加速度时程;
(5)试验的要求和内容;
(6)试验的方法及其步骤;
(7)试验设备的主要特性及所属单位;
(8)测点布置、测试仪器及其主要特性和标定数据及日期;
(9)试验结果;
(10)试验负责人和试验单位核准负责人签名以及试验日期。
G.0.13 试验结果应包括下列内容:
(1)设备或部件在功能试验前后的动态特性;
(2)试件功能验证试验结果,包括试验时及试验后的功能情况及标志完好性的参数值和其它观测结果;
(3)需要对试验结果修正的情况;
(4)与计算分析结果的比较;
(5)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