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3 作用效应组合和设计限值
8.3.1 设备和部件的抗震设计应采用地震作用效应和各种使用荷载效应的不利组合。
8.3.2 使用荷载分为A、B、C和D四级,A级使用荷载与核电厂正常运行工况相对应;B级使用荷载与核电厂可能发生的中等频率事故(异常工况)相对应;C级使用荷载与紧急工况相对应;D级使用荷载与极限事故相对应。
8.3.3 Ⅰ类物项中的安全一级设备和部件的作用效应组合应采用下列规定。
8.3.3.1 设计荷载效应应与运行安全地震震动引起的地震作用相叠加。
8.3.3.2 A级或B级使用荷载效应应与运行安全地震震动引起的地震作用相叠加。
8.3.3.3 D级使用荷载效应应与极限安全地震震动引起的地震作用相叠加。
8.3.4 Ⅰ类物项中的安全二级和三级设备和部件的作用效应组合应采用第8.3.3.2款和第8.3.3.3款的规定。
8.3.5 Ⅱ类物项中的设备和部件的作用效应组合应采用第8.3.3.2款的规定。
8.3.6 设备和部件设计中采用的容许应力和设计限值应按本规范附录F的规定采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