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电厂抗震设计规范 GB50267-97 建标库

6.2  作用和作用效应组合

6.2.1  安全壳、建筑物、构筑物的结构抗震设计应考虑下列各类作用或作用组合:

6.2.1.1  在正常运行和停堆期间所遇到的作用N,包括下列各项作用标准值效应:

(1)永久荷载标准值效应G,包括自重、静水压力和固定设备荷载;

(2)活荷载标准值效应L,包括任何可活动的设备荷载以及施工前后的临时施工荷载;

(3)施加预应力产生的荷载标准值效应F;

(4)在正常运行或停堆期间的温度作用标准值效应To;

(5)在正常运行或停堆期间的管道和设备反力标准值效应Ro,但不包括永久荷载和地震作用产生的反力标准值效应;

(6)由于安全壳内外压力差而产生的荷载标准值效应Po;

(7)侧向土压力标准值效应(He)。

6.2.1.2  严重环境条件下的运行安全地震震动产生的地震作用标准值效应E1,包括运行安全地震震动所引起的管道和设备反力标准值效应。

6.2.1.3  极端环境条件下的极限安全地震震动产生的地震作用标准值效应E2,包括极限安全地震震动所引起的管道和设备反力标准值效应。

6.2.1.4  在事故条件下产生的作用A,包括下列各项作用标准值效应:

(1)在设计基准事故工况下的压力荷载标准值效应Pa;

(2)在设计基准事故工况下温度作用标准值效应Ta,包括正常运行或停堆期间的温度作用标准值效应To;

(3)在设计基准事故工况下产生的管道和设备反力标准值效应Ra,包括正常运行或停堆期间的管道反力标准值效应Ro;

(4)在设计基准事故工况下产生的局部作用标准值效应Yy,包括:管道破裂时破裂管道在结构上产生的荷载标准值效应Yr;管道破裂时在结构上产生的喷射冲击荷载标准值效应Yj;管道破裂时在结构上施加的飞射物撞击荷载标准值效应Ym。

6.2.1.5  安全壳由于内部溢水而产生的荷载标准值效应Ha。

6.2.2  抗震设计应考虑下列作用的作用效应组合:

6.2.2.1  包括安全壳在内的Ⅰ类建筑物、构筑物:

(1)正常运行作用与严重环境作用的作用效应组合S1,当作用效应组合中计入温度作用To时为S'1;

(2)正常运行作用与严重环境作用以及事故工况下作用的效应组合S2;

(3)正常运行作用与严重环境作用以及事故工况后的水淹作用的效应组合S3(此组合仅适用于安全壳);

(4)正常运行作用与极端环境作用的效应组合S4;

(5)正常运行作用与极端环境作用以及事故工况下作用的效应组合S5。

6.2.2.2  Ⅱ类建筑物、构筑物仅取与运行安全地震震动产生的地震作用标准值效应E1,有关的各种组合S1,S'1,S2。

6.2.3  在进行各种作用效应组合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6.2.3.1  当不均匀沉降、徐变或收缩产生的作用效应比较显著时,除第6.2.2.1款以外的各种作用效应组合中应按永久荷载加入组合。其作用效应应按实际情况进行计算。

6.2.3.2  根据第6.2.1条确定的标准值效应Pa、Ta、Ra、Yy均应乘以相应的动力系数,侧向土压力标准值效应He中应计入动土压力,活荷载标准值效应L中应包括运动荷载的冲击效应。

6..2.3.3在包含设计基准事故工况下产生的局部作用标准值效应Yy的各种作用效应组合中,首先可在不考虑Yy的情况下进行承载力验算;在任何与安全有关的系统不致丧失其应有的功能(经过充分论证)的条件下,容许加入Yy后局部截面的内力超过其承载力。

6.2.3.4  在作用效应组合中根据第6.2.1条确定的标准值效应Pa、Ta、Ra和Yy均应取最大值,但经时间过程计算判断后,可以考虑上述作用的滞后影响。

6.2.4  作用效应组合的各种作用分项系数可按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采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