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5 雨水径流污染控制
5.5.2 本条规定了初期雨水污染控制的相关措施。
对于城市雨水径流污染,应首先采用低影响开发的模式进行控制,通过蓄、滞、渗等生态处理方法,在场地源头利用植被、土壤的吸附和过滤等功能,对污染物进行削减;必要时,还可在适当位置设置处理设施对初期雨水进行处理,使排入受纳水体的污染物达到允许排放的标准。
初期雨水的收集量,目前还没有统一认识和相关科研成果的支持,不宜在国标中取定值。有条件的城市,可针对城市特点,采用模型法确定,建议在地方标准中加以规定。
5.5 雨水径流污染控制
5.5.2 本条规定了初期雨水污染控制的相关措施。
对于城市雨水径流污染,应首先采用低影响开发的模式进行控制,通过蓄、滞、渗等生态处理方法,在场地源头利用植被、土壤的吸附和过滤等功能,对污染物进行削减;必要时,还可在适当位置设置处理设施对初期雨水进行处理,使排入受纳水体的污染物达到允许排放的标准。
初期雨水的收集量,目前还没有统一认识和相关科研成果的支持,不宜在国标中取定值。有条件的城市,可针对城市特点,采用模型法确定,建议在地方标准中加以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