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318-2017 建标库

4  污水系统

4.1  排水分区与系统布局

4.1.1  本条是关于城市污水分区与系统布局方面的规定。

4.1.2  本条是关于污水集中与分散处理的规定。

    城市采用集中还是分散的方式布置污水处理厂,应综合考虑自然、环境、经济和管理等多方面的因素。集中式污水处理厂收集、输送、处理的污水量大,进水水质水量相对稳定,厂站总占地面积小,有利于节约用地,处理效果可靠性较高,排放口相对集中,便于管理。同时集中式污水处理厂收水面积大,距离远,往往需要设置多处提升泵站,一旦运行管理不当,影响范围大,且存在不宜分期建设,不利于污水再生利用,一次性投资巨大等问题。分散式污水处理厂收集、输送、处理的污水量较小,易于分期实施和污水再生利用,但存在处理效果不稳定,不利于管理,总占地面积大等问题。

4.1.4  本条是关于污水收集系统的相关规定。

    城市污水收集系统包括污水管网和泵站等设施。充分利用地形、地势布置,并与城市场地竖向相协调,可以减小管道埋深、少设提升泵站、降低工程造价、减少运行费用、提高城市抗灾能力。污水管道一般为重力流排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