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191-2012 建标库

22  高炉系统结构

22.1  一般规定

22.1.1  高炉系统构筑物的结构形式随着工艺的不断改进可能出现较大的变化,本章条文主要适用于我国高炉系统构筑物的现状。当结构形式有较大改变,或由于某种原因可能导致结构的安全储备较一般做法降低时,有些条文规定,特别是不需抗震验算的范围就不适用,由此产生的特殊问题需要进行专门研究。

    1000m3以下的中、小型高炉受国家政策限制,将是淘汰对象,本规范不予包括。

22.1.2  本章所指的高炉系统结构,主要包括高炉、热风炉、除尘器、洗涤塔及主皮带上料通廊五部分。至于炼铁车间的其他构筑物可按其他相关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目前,国内新建高炉一般采用皮带运输通廊上料,因此取消了原规范上料斜桥一节。与一般运输机通廊相比,高炉上料通廊有其共性,也有其特殊性,如跨度较大、支架高度较高、荷载及皮带张力均较大等。为避免重复,高炉上料通廊并入本规范第16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