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191-2012 建标库

17  管道支架

17.1  一般规定

17.1.1  独立式支架:支架与支架之间无水平构件,管道直接敷设于支架上。

    管廊式支架:支架与支架之间有水平构件,管道敷设于水平构件的横梁和支架上。

17.1.2  根据海城地震、唐山地震等震害分析资料,一般钢筋混凝土和钢结构的管道支架均基本完好,说明现有的管道支架设计在选型和选材上均具有较好的抗震性能。主要表现在除管道自身变形(如补偿器弯头等)、管道与支架的活动连接、支架结构的形式外,支架的材料具有较好的延性,能适应地震时的变形要求,消耗一定能量,减小支架的地震作用,使结构保持完好。

17.1.3  该条主要考虑到在地震作用下,梁、柱节点受力复杂,装配式的梁、柱节点不易保证受力要求.故对装配式钢筋混凝土支架要求梁、柱整体预制。由于固定支架所受地震作用较大,且对保障整个管线的运行起着重要的作用,故一般情况宜为现浇结构。

17.1.4  对较大直径管道的定义目前没有统一标准,设计上可根据各行业的实际情况确定。本条与原规范相比略有调整,主要是将固定支架的结构形式扩大,而不局限于框架结构。因为实际工程中,四柱式固定支架是广泛采用的一种组合式空间体系结构。如图5所示。

17.1.5  唐山地震时,半铰接支架的柱脚处有裂缝出现。可见,处于半固定状态的半铰接支架,在强烈的震动作用下,承受了一定地震作用。此外,还发现管道拐弯处的半铰接支架因地震作用导致歪斜等。因此,本条规定8度和9度时,不宜采用半铰接支架。

图5  组合式空间管道支架

    凡以管道作为跨越结构的受力构件时,一般跨度都比较大,由于地震动对管道有较大影响,所以8度和9度时不应将输送危险介质的管道作为受力构件。

17.1.6  输送易燃、易爆、剧毒介质的支架,如在地震作用下发生破坏,将产生严重的次生灾害,故与原规范条文相比将其抗震等级提高一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