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191-2012 建标库

8  锅炉钢结构

8.1  一般规定

8.1.2  本条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和《电力设施抗震设计规范》GB50260,确定单机容量为300MW及以上或规划容量为800MW及以上的火力发电厂锅炉钢结构属于乙类构筑物。

8.1.3  锅炉钢结构和邻近建筑结构属不同类型的结构,若将它们联系在一起将形成体型复杂、平立面特别不规则的建筑结构。因此,设置防震缝分割能避免锅炉钢结构和贴建厂房的地震破坏。当不能形成单独的抗侧力结构单元时,应按不规则结构采用空间结构计算模型,进行水平地震作用计算和内力调整,并对薄弱部位采取有效的抗震措施。

8.1.4  金属框架护板与锅炉钢结构梁、柱嵌固在一起,形成刚度大、能较好地抵抗水平地震作用的结构,因而可视作刚性平面结构。

8.1.5  在地震作用下,K形支撑体系可能因受压斜杆屈曲或受拉斜杆屈服引起较大的侧向变形,使柱发生屈曲甚至造成倒塌,故不宜在抗震结构中采用。偏心支撑至少有一端交在梁上,而不是交在梁与柱的节点上,使结构具有较大变形能力和耗能能力,是一种良好的抗震结构,因此偏心支撑更适用于高烈度地震区。

8.1.7、8.1.8  垂直支撑、水平支撑与柱和梁形成空间结构体系,以保证结构的空间工作,提高整体结构的侧移刚度和扭转刚度。

    垂直支撑和水平支撑布置在承载较大平面内是为了传力直接,缩短传力途径。水平支撑在锅炉钢结构周围连续封闭布置,可避免柱受扭。国外有关资料规定,水平支撑的间距为40英尺,据此定为12m~15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