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191-2012 建标库

3.7  结构材料与施工

3.7.1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抗震结构设计对材料和施工方面的要求,包括材料代用的技术要求,主要指材料的强度等级、延性、施工质量等要求,均应在设计文件中注明。

3.7.2、3.7.3  对结构材料的要求,分为强制性条文和非强制性条文,第3.7.2条作出了强制性规定。

    在钢筋混凝土结构中对混凝土强度等级的限制,是基于强度等级愈高,其脆性破坏的危险性愈大。

    对一、二、三级框架结构和斜撑构件的纵向受力钢筋(普通钢筋),其抗拉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实测值的比值要求不小于1.25,是为了满足构件出现塑性铰时具有足够的转动能力、耗能能力。要求屈服强度实测值与标准值之比不大于1.3,是为了实现“强柱弱梁、强剪弱弯”规定的内力调整目标。

    钢结构的钢材,目前主要按现行国家标准《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GB/T1591、《建筑结构用钢板》GB/T19879、《碳素结构钢》GB700等规定选用。钢材的屈服强度决定了强度设计指标,但不宜过高。通过实测的屈强比不大于0.85、有明显的屈服台阶、伸长率不小于20%(试件标距为50mm)来保证钢材具有足够的塑性变形能力。按构筑物实际工作温度对钢材提出冲击韧性指标,也是抗震结构的一项重要要求。

    现行国家标准《碳素结构钢》GB700规定,各种牌号的A级钢其碳含量不作为交货条件,即碳含量不作为控制指标,这将影响钢材的焊接性,因此焊接结构不要采用A级钢。现行国家标准《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GB/T1591中的A级钢不保证冲击韧性要求,因此也不建议采用。

    现行国家标准《钢筋混凝土用钢  第2部分:热轧带肋钢筋》GB1499.2规定,在钢号后加E为符合抗震性能指标钢筋。有关普通钢筋的选用,是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中的有关规定作了修改。

3.7.4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在钢筋混凝土施工中,如果采用不同型号、规格的钢筋代替时,应使替代后的纵向钢筋的总承载力设计值不高于原设计的总承载力的设计值,以免造成薄弱部位的转移,以及构件在有影响的部位发生脆性破坏(压碎或剪力破坏等)。同时注意由于钢筋强度和直径改变后会影响正常使用阶段的挠度和裂缝开展宽度,因此还要满足最小配筋率和钢筋间距等构造要求。

3.7.5  在有约束或钢板的刚度较大时,厚板焊接时容易引起层状撕裂,为此要求板厚不小于40mm的钢板应具有厚度方向断面收缩率不小于Z15的规定,根据节点形式、焊脚尺寸、板厚等因素,综合判定层状撕裂的危险性,然后确定选用Z15、Z25或Z35级钢材。

3.7.7  抗震墙的水平施工缝,如果混凝土结合不良,可能形成抗震薄弱部位。因此,对一级抗震墙的水平施工缝处要求进行受剪承载力验算,其验算方法可参见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第3.9.7条的条文说明。